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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淄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淄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淄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委〔2000〕271号)和《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淄发〔2001〕12号),保留淄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是主管全市民族、宗教事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进一步强化宏观管理职能,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的研究,促进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促进宗教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转变;将一些具体事务下放给区、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和社会团体办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转变,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掌握全市民族、宗教情况和动态,协调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事宜,努力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二)组织开展民族与宗教理论、政策等重要课题的调查研究;拟定我市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的政策和法规、规章;开展民族与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三)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四)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五)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六)联系宗教界人士,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七)参与制订全市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配合承办少数民族的扶贫事宜;组织协调对少数民族经济的支援;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 
  (八)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我市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艺术、体育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帮助少数民族解决特殊困难,按分工承办相应事项。 
  (九)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组织和承办全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十)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对外事务;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帮助各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 
  (十一)对市直和各区县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在民族问题上的分裂活动和宗教渗透活动。 
  (十二)参与有关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专项贷款项目的论证与推荐;参与宗教方面专项资金的管理。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负责机关文秘、信息、宣传、信访、档案、保密、机要通信、会议组织、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督查督办、后勤等工作;拟定我市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的政策和法规、规章草案;开展民族与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宗教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起草综合材料;负责机关组织、人事、工资管理工作及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负责民族、宗教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二)民族科 
  承办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情况的调查研究、综合统计与分析,研究拟定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措施,承办少数民族的扶贫和经济支援事宜;组织有关民族工作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参与起草有关民族政策、法规、规章草案;参与制订民族乡镇的发展规划,指导民族乡镇、村的科技工作;参与制订少数民族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规划,承办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艺术、体育等有关事项并就其特殊问题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民族关系,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协调全市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国家优惠政策的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群体性事件;承办全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联系少数民族社会团体,承办有关对外事务;联系少数民族干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事宜;负责全市民族成份的确定、改正工作;承办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专项贷款项目的论证与推荐。 
  (三)宗教科 
  依据法律、法规管理有关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参与起草有关宗教政策和法规、规章草案,承办有关宗教方面的行政处罚事宜;指导全市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年检;承办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寺观教堂、宗教塑像及标志物的呈报和审查事项;指导全市性宗教团体宗教房产和宗教专项资金的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联系宗教界人士,帮助指导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审批宗教团体内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制;审查、审批和管理宗教团体、宗教工作部门及宗教界人士的对外交往。 
  四、人员编制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编制总额13名,其中:工勤人员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名。可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6名。纪检、监察机构按这次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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