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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电信业务规费收费标准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五日交通部交邮字第0940085038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6条;并自发布尔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电信法第七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依本标准收取之专用电信业务规费包括审查费、审验费及证照费;其收费项目及其费额如附表。

  第3条 审查费、审验费于申请时收取之;证照费于核发专用电信证照时收取之。

  第4条 申请人应以现金、以银行为发票人之支票、国库支票或汇票至交通部电信总局缴纳规费。

  前项支票、国库支票或汇票之受款人应载明交通部电信总局。

  第5条 申请人依本标准规定缴纳各项规费后,除有溢缴、误缴或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予退还。

  第6条 本标准自发布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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