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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东县税捐稽征处志工服务团队作业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台东县政府东税服字第0949000177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0点

一、目的及依据:

台东县税捐稽征处(以下简称本处),为善用社会资源,协助为民服务工作,征求具服务热忱且热心公益之人士,协助本处为民服务、施宣导工作,扩大服务层面并纾解服务人力之不足,特依志愿服务法订定本要点。

二、服务区域

台东县税捐稽征处。

三、志工之召募、甄选、训练、奖励:

(一)志工召募方式:

由本处纳税服务课就本处所需志工人力适时自行或采联合方式召募志工,召募时,应采发布新闻稿及上网公告。

(二)志工召募对象:

凡身心健康、品行端正之本县机关、团体、学校退休员工、现职人员之眷属、家庭主妇、会计师、记帐业者、土地代书等专业人士暨大专、高中、职学生等具高度服务热忱之民众,择优组成志愿服务队,名额视需要决定之。

(三)志工甄选方式:

由申请人填具志愿服务人员申请表(附表一),送交本处纳税服务课,就熟谙为民服务流程、表达能力较强、品德礼貌较优及具高度服务热忱、热心公益之对象择优遴选,报请机关主管核定后任用之。

(四)志工训练、管理方式:

1.志工应参加服务单位安排之志工基础教育训练(共计十二小时)及特殊教育训练服务措施讲习),以充实服务知能,并提升志愿服务工作品质。

2.对于完成教育训练之志工,应发给志愿服务证及服务纪录册,由志工使用及保管,不得转借、冒用或不当使用,违者,服务纪录不予采计。

3.服务单位应设置志工数据卡(附表二)、请假单(附表三)、服务记录表(附表)、平时考核纪录表(附表五之一)、奖惩评议表(附表五之二)等,以建立完整基本数据,并应由纳税服务课负责工作之安排、辅导、联系暨负责志工之督导及记录志工之出勤、服务态度、服务项目、优良事迹等登记事宜,以有效管理志工服务绩效。

4.志工聘任,采一年一聘,由本处颁发聘书聘用,各用人单位按服务志工之「志愿服务人员平时考核纪录表」确实考评,并依「年度志愿服务人员奖惩评议表」审慎严谨、公正客观的评鉴考核,考评结果为甲等(八十分以上)或乙等者(七十分以上,不满八十分)予以续聘;另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满七十分)或丁等者(不满六十),详实叙明不适任具体事实,不予续聘。

(五)志工之考核:

1.服务单位应定期考核志工之服务绩效,并就服务绩效特优者,颁发奖品(牌、状)公开表扬,对不适任之志工,得收回服务证,并注销证号。

2.志工依指示服务时,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者,由服务机关负责损害赔偿责任。志工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赔偿之服务机关对之有求偿权。

(六)志工之奖励:

1.志工服务年资满一年,服务时数达一百五十小时以上者,得向服务单位申请认证服务绩效及发给志愿服务绩效证明书(附表六)。

2.志工服务年资满三年,服务时数达三百小时以上者,得检具证明文件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发志愿服务荣誉卡。

3.志工从事为民服务工作,时数达三千小时以上,持有志愿服务绩效证明书者,服务单位应协助其向台东县政府社会局办理公开奖励作业之申请(附表七)。

4.志工因升学、进修、就业或其它原因需志愿服务绩效证明者,应检附志愿服务记录册及相关证明文件向服务单位提出申请。服务单位受理后,经审查后,发给志愿服务绩效证明书。

四、服务范筹:

(一)辅导民众填写各项申请书表。

(二)协助服务柜台咨询服务。

(三)引导民众至各柜台或联系承办人洽办业务。

(四)协助民众送件、取件之传递。

(五)协助大型为民服务宣导活动。

五、服务守则:

(一)志工于参与服务工作时,应服从本处志工承办人及志工服务团队干部之指导并穿着服务背心,衣着整齐,按时签到、退。

(二)志工应依排定时间亲自参与服务工作,如有请假之需要时,须事先办理,如有紧急情况,须知会志工服务团队干部或服务机关志工承办人。

六、服务时间及服务方式:

(一)服务时间原则为上午八时三十分至十一时三十分,下午二时至五时,以上、下午分次轮值方式为之。另于各项办理大型宣导活动及其他业务较繁忙期间,得增加志工人数或洽商志工延长服务时间。

(二)经排定之轮值志工请假,应事先自行觅妥代理人(限本处所属之服务志工),并通知服务机关志工承办人。

七、志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予免任:

(一)违反志愿服务法或相关法令影响本处声誉或为不当行为致民众权益受损者,按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规劝、警告或停止其服务工作。

(二)利用服务场地赚取不当利益,经查证属实者,或假借本处名义,滋生不良后果者。

(三)无故未按时出勤达五次以上,影响服务绩效者。

(四)第三点第四款第四目评鉴结果而不予续聘者,收回志工服务证;于年度中志工因故无法继续服务者,得以书面叙明原因向服务机关提出申请备查后,志工服务证、志工聘书一并收回,由纳税服务课自行统筹保管,并将异动人员名单通报县府志愿服务协会。

八、权利及义务:

(一)权利:

1.接受足以担任所从事工作之教育训练。

2.依据工作之性质与特点,提供适当之环境,俾利从事服务工作。

(二)义务:

1.遵守服务机关订定之服务守则及规定。

2.参与服务机关所提供之教育训练。

3.妥善使用志愿服务证。

4.服务时,应尊重受服务者之权利,对因服务而取得或获知之讯息,应保守秘密。

5.妥善保管、运用服务机关所提供之资源,并不得向受服务者收取报酬。

九、待遇及福利:

(一)原则上为志愿性无给职,于本处经费许可,得按实际到勤纪录,发给每人每日餐点补贴代金新台币八0元。

(二)本处应为志工办理意外事故保险。

(三)本处得于经费许可范围内举办志工联谊活动。

(四)志工得参加本处各项社团活动。

(五)志工及其眷属得自费参加本处举办之自强活动。

十、本要点未规定事项,依「志愿服务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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