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单位2001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各原行业统筹单位: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9 9 9]3号)的要求及《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及并轨方案>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 26号)确定的原则,我市原行业统筹企业2001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调整方案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1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