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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处理重大违约交割案件作业程序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中证商业字第0940001272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6点;并自公告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二字第0940003206号函准予备查

一、本作业程序依「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会员处理重大违约交割案件自律规则」(下称自律规则)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之。

二、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接获本公会会员申报违约交割案件有符合自律规则第二条之情形时,请转知本公会会员向本公会申报或径行通知本公会。

三、本公会会员依自律规则第三条申报委托人违约交割时,应填写「违约交割申报书」(附件一)并出具承诺书(附件二)。

四、申报会员依自律规则第三条第二项申报与违约之委托人有相当之关连性之委托人时,应以书面说明其认定关连性之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会员因互相勾稽所得有关联络地址、联络电话、下单受任人等信息)。

五、本公会于接获会员申报重大违约交割案件时,得于申报当日召集成立项目小组,以协助申报会员处理相关后续事宜。

六、专案小组由理事长任召集人,召集本公会秘书长及指定之会务人员,并协调证券周边单位指派相关业务人员组成之。

七、项目小组召集人或本公会秘书长应于会员申报重大违约交割案件当日召集申报会员及与违约标的证券相关之会员,讨论并研拟后续处理事宜。项目小组并得视违约案件处理情形不定时召集会员证券商开会讨论。

前项会议召开时,项目小组召集人得协调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及台湾证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相关单位派员参加。

八、前条第一项之会员应指定专人负责与项目小组之联系工作,并备齐相关必要文件数据,以利项目小组任务之进行。

九、本公会依申报会员之请求,或项目小组认有必要时,得协调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及台湾证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相关单位配合提供本公会为处理重大违约交割案件所需之相关必要资料。

前项文件资料,除供处理重大违约交割案件使用外,本公会及本公会会员应负保密之义务。

十、申报会员若欲依自律规则第六条请求本公会为暂缓拨付、限制领回、汇拨之通知者,应以书面(附件三)载明应为暂缓拨付、限制领回、汇拨之其它证券商及违约委托人或关连户之户名、账号等相关必要资料,向本公会提出。项目小组认为前项请求合乎自律规则及本作业程序规定时,应即通知其它会员证券商暂缓拨付该违约委托人、关连户应收之款券,且不得接受其申请领回或汇拨证券集中保管事业保管之有价证券。

十一、申报会员除依自律规则请求本公会为暂缓拨付及限制领回、汇拨之通知外,应尽速于三日内请求法院对该委托人、关连户应收之款券及集保账户中之证券发扣押命令,并循民刑事诉讼或仲裁等程序主张权利。

前项会员于法院发扣押命令后,应即以书面载明扣押标的内容通知本公会。

十二、本公会会员申报之重大违约交割案件涉及不法情事者,本公会得配合检调机关之调查,提供相关资料。

十三、申报会员于违约之委托人清偿其债务后,应即以书面通知本公会。

本公会并应立即以书面通知依第十条为暂缓拨付及限制领回、汇拨之会员证券商,解除暂缓拨付及受理领回、汇拨之限制。

本公会接获申报会员依第十一条第二项之通知时,准用前项规定办理。

十四、本公会会员受本公会暂缓拨付及限制领回、汇拨之通知后十个营业日内,未收受法院之扣押命令者,本公会之通知即失其效力。

前项会员嗣后应将款券拨付、领回或汇拨之情形,以书面通知本公会。

十五、本作业程序为自律规则之一部分,本公会会员如有违反,依自律规则第十条规定处理之。

十六、本作业程序经理事会通过并报奉证券主管机关核备后,公告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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