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吉林市昌邑区房产经营管理处合同违法行为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吉林市昌邑区房产经营管理处合同违法行为适用法规的请示》(吉工商合字[1998]第14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
四
条第一款第八项“其他利用合同欺诈对方当事人的”,是指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以外的合同欺诈行为。引用该项规定的,应符合《关于
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
二
条的规定。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电话咨询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电话咨询
相关法律法规
»
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
转发农业部关于促进饲料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
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的通知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