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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关于公布2001年度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物价和就业等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2001年度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适当调整。公布如下:
一、汕头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每月400元调整为每月430元;潮阳、澄海两市和南澳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每月320元调整为每月340元。
二、2001年度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日
孙焕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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