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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

为了鼓励我国产品出口,解决目前出口退税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现就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前将贷款的性质、规模、项目等经当地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其中标的机电产品方可办理退税。中标机电产品的范围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的《机电进出口商品目录》为准。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予以办理退税。
  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完毕后,填写《中标证明通知书》(见附件)并报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直接寄送给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方能根据总局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退税。招标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须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文件以及国家评标委员会的《审议评标结果通知》的内容签发《中标证明通知书》。
  中标企业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中标企业申请退税时,除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规定的凭证外,还须提供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中标企业销售机电产品的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招标产品的收货清单等凭证。

  二、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私营出口企业和中外合资外贸企业自批准之日起出口的货物,可按现行有关出口退(免)税规定办理退(免)税。

  三、凡划转为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市县外贸企业、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税务机关按4%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并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货物出口后,除农产品按5%的退税率退税外,其他产品均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四、对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农业产品,税务机关按5%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并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五、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将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后申报办理退税时,不再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

  六、生产企业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申报办理退税时,不再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七、出口货物退税率调整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按新退税率计算须从退税款中抵扣的应征增值税税款的执行时间,外贸企业以销售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中申报时间为准。

  八、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产品,应按原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出口产品的退税率确定。

  九、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中标证明通知书
  编号:____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_____公司对____所需设备的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中标设备数量为____,中标金额为____万元人民币。其中需进口关键件为____,用汇____万美元。中标设备详见所附“中标设备清单表”。
  请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中标的国产机电产品办理退(免)税手续。
  1、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退税的文号:
  2、招标机构名称:
  招标机构负责人签字:
  公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3、招标机构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招标机构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字:
  公 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中标设备清单表单位:万元
  说明:
  1、“中标证明通知书”由招标机构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统一印制。
  2、“中标证明通知书”由招标机构填写,送招标机构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签章。
  “中标证明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一联由招标机构交中标企业;二联由招标机构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寄往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三联由招标机构留存;四联由招标机构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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