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设立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已经从事或拟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资格认定。
二、申请人获得资格认定的,应当持北京市公安局颁发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或增加经营项目。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经营项目统一核定为“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代理服务”。
三、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应当具备200万人民币的备用金,用于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及支付罚款、罚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不得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擅自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