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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设立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了加强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设立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已经从事或拟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资格认定。 
  二、申请人获得资格认定的,应当持北京市公安局颁发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或增加经营项目。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经营项目统一核定为“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代理服务”。 
  三、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应当具备200万人民币的备用金,用于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及支付罚款、罚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不得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擅自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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