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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公司登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责时效问题的答复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公司登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责时效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2000)9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局的处理意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
二百零六
条的规定,属于违反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即应依法处理。如违法的公司自行纠正其违法行为,并达到了《
公司法
》规定的条件,且自该纠正行为之日起超过二年的,则不应再追究其违法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0.08.22
孙焕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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