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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闻局第二十八届奖励优良影像创作金穗奖实施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行政院新闻局新影一字第0940520957Z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0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主旨:行政院新闻局(以下简称『本局』)为提升电影艺术创作之内涵与水准,鼓励国人以十六厘米、三十五厘米或数字影像(如DV、HD或HDV等规格)摄影机摄制完成之影像创作作品,特订定本要点,并由财团法人国家电影资料馆(以下简称『国家电影资料馆』)办理相关作业。

二、奖励对象、名额及奖励方式:

(一)「个人组奖」:以影像创作作品之导演为奖励对象。

1.首奖(不限媒材及类别):一名,发给奖座及奖金新台币三十万元。

2.最佳剧情影片奖:一名,发给奖座及奖金新台币二十万元。

3.最佳剧情DV奖:一名,发给奖座及奖金新台币二十万元。

4.最佳动画片奖(不限媒材):一名,发给奖座及奖金新台币二十万元。

5.最佳纪录片奖(不限媒材):一名,发给奖座及奖金新台币二十万元。

6.最佳实验片奖(不限媒材):一名,发给奖座及奖金新台币二十万元。

7.优等奖(不限媒材及类别):六名,每名发给奖座及奖金新台币十万元。

(二)「学校团体组奖」:以国内各大专校院或科(系)所为奖励对象。

1.最佳团体组奖:一名,发给奖座及奖金新台币十五万元。

2.优等团体组奖:二名,每名发给奖座及奖金新台币十万元。

(三)「个人单项表现奖」:以报名参选「个人组奖」及「学校团体组奖」之影像创作作品之编剧、摄影、美术、剪辑、录音及主要演员为奖励对象。

1.最佳编剧奖:一名,发给奖座及奖金新台币五万元。

2.最佳摄影奖:一名,发给奖座及奖金新台币五万元。

3.最佳美术奖:一名,发给奖座及奖金新台币五万元。

4.最佳剪辑奖:一名,发给奖座及奖金新台币五万元。

5.最佳录音奖:一名,发给奖座及奖金新台币五万元。

6.最佳演员奖:一名,发给奖座及奖金新台币五万元。

三、报名注意事项:

(一)报名参选之影像创作作品应为民国九十三年十月一日以后摄制完成之作品,并取得本局核发之电影片准演执照。

(二)前款作品之片长,除动画片应为五分钟以上(包含),三十分钟以下(包含)外,其余类别应为十分钟以上(包含),三十分钟以下

(包含)。

(三)报名者资格:

1.「个人组奖」:报名者应为影像创作作品之导演,且未获下列奖项或补助累计逾二次者:

(1)本局国产电影片辅导金或电影短片及纪录片辅导金补助之影片导演;

(2)本局制作完成补助或数字转光学暨数字电影母源压缩编码补助之影片导演;

(3)金穗奖导演奖项;

(4)金马奖导演奖项;

(5)台北电影节奖导演奖项;

(6)台北主题奖导演奖项;

(7)台湾国际纪录片双年展导演奖项等。

2.「学校团体组奖」:报名者应为国内大专校院或科(系)所。

(四)同一影像创作作品,以报名参选「个人组奖」或「学校团体组奖」为限;报名参选「个人组奖」者,并应于报名表上注明报名参选之奖项。违反者,均不予评审。「个人组奖」报名参选之奖项如下:

1.最佳剧情影片奖

2.最佳剧情DV奖

3.最佳动画片奖

4.最佳纪录片奖

5.最佳实验片奖

(五)报名参选之影像创作作品,如为外语发音者,应加印中文字幕。违反者,不予评审。

(六)报名参选之影像创作作品有未回片(带)、无引导片、毁损、画质太差、无片心、片盘等情形之一者,均不予评审。

四、报名应备文件:

(一)报名表一份。

(二)报名参选之影像创作作品之电影片准演执照影本一份。

(三)报名参选之影像创作作品之内容大纲、剧本(其中非中文著作部分必须加附译本;改编剧本者,应附剧本及原著)、导演简介及照片、主要演员饰演角色对照表、剧照等各一份。

(四)1.「个人组奖」:

(1)报名参选之影像创作作品之导演、编剧、摄影、美术、剪辑、录音及主要演员之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正、反面影本各一份。

(2)报名参选之影像创作作品之导演未违反第三点第(三)款第1目规定之切结书正本一份。

(3)报名参选「最佳剧情影片奖」者,应缴交十六厘米或三十五厘米之电影片复制片(拷贝)一部;报名参选「最佳剧情DV奖」者,应缴交VHS录像带(NTSC系统)或DVD拷贝七支(片);报名参选「最佳动画片奖」、「最佳纪录片奖」及「最佳实验片奖」者,应视报名参选之影像创作作品之创作媒材,缴交十六厘米或三十五厘米之电影片复制片(拷贝)一部或VHS录像带(NTSC系统)或DVD拷贝七支(片)。

2.「学校团体组奖」:

(1)报名参选之影像创作作品之导演、编剧、摄影、美术、剪辑、录音及主要演员之学生证正、反面影本或在学证明文件各一份。

(2)学校或科(系)所出具报名参选之影像创作作品是由在校学生共同完成的证明文件正本一份。

(3)报名参选「学校团体组奖」者,应视报名参选之影像创作作品之创作媒材,缴交十六厘米或三十五厘米之电影片复制片(拷贝)一部或VHS录像带(NTSC系统)或DVD拷贝七支(片)。

(五)使用他人著作(包括音乐著作)者,应缴交该著作之著作财产权人

授权同意书影本一份。

五、报名期限:民国九十四年八月十日至同年九月十日(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上午

九时至下午六时),例假日、逾期或逾时,均不予受理报名。报名文件未完备者,国家电影资料馆得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补正不全者,不予评审。

六、报名方式及地点:报名者应以邮寄或亲送方式向国家电影数据馆报名(采邮寄方式报名者,以邮戳为凭),并于信封上注明「报名行政院新闻局第二十八届奖励优良影像创作金穗奖」。国家电影资料馆地点:台北市青岛东路七号四楼

网址:www.ctfa.org.tw

电话:(02)2357-6121、(02)2392-4243转28

七、评审:

(一)报名参选之影像创作作品由国家电影数据馆组成评审团评审之,评审团应依第二点规定之各奖项名额,先评审出入围名单,评审结果未达评审认定标准者得予从缺;评审团应再依入围名单评审出获奖名单,获奖名单未达评审认定标准者,亦得予从缺。

(二)「个人单项表现奖」系由评审团自报名参选之「个人组奖」及「学校团体组奖」之影像创作作品中,评审出获奖名单。

八、获奖名单公布及奖金核发:

(一)入围名单由国家电影资料馆择期公布,获奖名单则由国家电影资料馆于颁奖典礼当日揭晓,并颁发奖座。获「个人单项表现奖」者,于颁奖典礼当日,同时颁发奖金。

(二)「个人组奖」及「学校团体组奖」之各奖项获奖者应自颁奖典礼之日起二个月内,缴交下列文件数据予国家电影数据馆,以便国家电影数据馆核发奖金及第2目全新复制片(拷贝)费用;逾期未缴交或缴交之资料不完全者,取消其获奖资格,获奖者应将已领取之奖座交回国家电影资料馆:

1.获奖之影像创作作品全新复制片(拷贝)一部,全新复制片(拷贝)之媒材应与报名参选缴交之复制片(拷贝)媒材相同,并检附获奖之影像创作作品之著作财产权人无偿授权国家电影资料馆永久典藏、永久无偿授权国家电影资料馆作非商业性公开上映及公开传输,且永久无偿授权国家电影数据馆得授权有线、无线及卫星电视作非商业性公开播送之书面。

2.前目全新复制片(拷贝)费用之合法支出凭证。

九、违反规定之处置:获奖之影像创作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获奖者资格,获奖者应将已领取之奖座及奖金交回国家电影数据馆,若造成本局或国家电影数据馆损害,获奖者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一)以虚伪不实数据、文件报名参选者。

(二)有抄袭、剽窃或侵害他人著作权之情事经法院判决确定者。

十、未尽事宜之补充规定:

本要点有关事项如有疑义或其它未尽事宜,由本局解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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