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自1999年推行《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试行办法》以来,试点企业在不断扩大。企业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后,根据当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工资的需求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对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为使已改制企业工资调控办法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加快建立企业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的分配机制,我市将扩大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企业的范围。对已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改制并实行多元投资主体的企业和试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国有企业均可申请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
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试行办法〉的通知》(津劳局[2000]159号)和《关于〈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津劳办[2001]165号)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