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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6月20日 
 
 
关于加强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意见 
 
  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是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加强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加快技能人才的培养,是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措施。党的十五大以来,我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有了较大发展,但总的来看,劳动者素质偏低,技能人才缺乏,严重制约科学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影响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创新,是我省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产业竞争将会更加激烈,对高素质技能人才的需求将会更加紧迫。为了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造就一大批适应我省经济发展需要的新型技能人才,尽快把劳动力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巩固发展技工教育,加快技能人才的培养 
  技工教育是国家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技能人才的职业资格教育。要按照面向市场、调整布局、提高层次、突出特色、保证质量、服务就业的要求,全面推进技工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一)调整技工学校布局。要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变化,对全省技工学校布局进行合理调整,适当压缩学校数量,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办学层次,改变目前学校规模小、层次低、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各地市要通过兼并联合、增加投入、抓大扶强等多种形式,集中力量办好1至2所示范性技工学校。各行业举办的技工学校应打破行业之间的界限,进行合并和重组,扩大办学规模,实现资源共享。对有一定规模和发展潜力的县级政府举办的技工学校要加以扶持,使之成为当地职业培训的龙头,其他县办技工学校要依托骨干技工学校,集中力量办好符合当地经济结构的特色专业。要加强技工学校与企业的合作,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有条件的可作为企业培训基地,实行校企共建。引导和鼓励技工学校与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组成紧密型或松散型联合体,使培训资源能够得到充分利用。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是企业职工培训基地,要继续给予政策扶持,并充分发挥其资源优势,为社会培养实用人才,招生困难的可改为职工培训中心。对未列入财政预算且资金无保障、连续3年不招生或招生数量很少的技工学校,可通过联合、分离、转制、撤销等方式进行改组。提倡社会各方面力量按照有关规定举办技工教育,积极探索国有民办、民办公助、股份合作等形式办学,努力实现教育投入多元化,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的办学体制。对于社会各方面举办技工学校,各级政府要在基建所需用地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在投资、收费等方面给予优惠。在技工学校布局调整过程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技工学校的办学性质、挪用侵占国有资产。未经省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撤改技工学校。 
  (二)灵活确定专业设置和培训对象。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用人单位需求,灵活调整专业设置,每个技工学校都要办好几个适应经济发展、相对稳定的骨干专业。要适应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要求,增加传统专业的科技含量,注重新兴产业的专业设置。高级技工学校和省部级以上重点技工学校要办好1至2个高新技术专业。技工学校要适应终身教育的需求,深挖办学潜力,开辟新的培训领域,实行长短班相结合、全日业余相结合,积极承担企业在职职工、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等各类人员的培训任务。凡培训在职职工的,所需经费从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培训下岗职工的,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予以补助;培训失业人员的,从失业保险金中予以补助。 
  (三)提高办学层次。要注意扩展技工学校的技工教育功能,把技工学校建设成为集职业需求预测、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于一体的多功能的综合基地。确定部分条件较好的技工学校作为技师培训基地,逐步做到凡晋升技师和高级技师的,都应经过统一培训。省部级以上技工学校可开办高级技工班,力争在“十五”期间内,高级技工班在校生比例提高到20%以上。技工学校毕业生同其他职业学校一样,列入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生范围,并可报考普通高等院校。技工学校要主动与各类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校等建立联系,打通接受高等教育的通道。 
  (四)改革完善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办法。除全省统一时间组织招生外,经有关部门批准,技工学校可根据企业用工需求,随时组织招生。打破招生的地域限制、城乡限制,面向全省招生或跨省招生。技工学校要多方拓宽生源,为愿意接受职业教育的各类人员提供人学机会。毕业生实行推荐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实现多形式、多渠道就业。各级职业介绍机构要为技工学校毕业生开展专项就业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为技工学校毕业生提供省外、境外就业服务。 
  (五)突出技能培训。坚持培养实用型技能人才的方向,重视实习教学,突出技能训练,不断增加投入,完善实习教学条件,保证基本操作技能和综合课题训练在校内完成。实习工厂(场、店)享受其他学校校办工厂的优惠政策。同时,要选择条件好、生产设备先进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基地。应适应劳动力市场对一步多能人才的需求,在培养复合型人才上下工夫。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开设外语、计算机、创业指导等课程,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学生就业能力和适应未来职业变化的能力。省级以上重点技工学校中符合要求。经过省劳动保障厅认定的主体专业,其毕业生可直接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部门要完善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开展各种形式的教研活动,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技工学校要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逐步改善教师队伍结构,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学校新进教师必须达到本科以上学历,现有教师3年内必须达到本科以上学历,高级技工学校(职业培训学院)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操作技能达到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以上水平,其它技工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取得高级技工学校(高职院校)学历、操作技能达到国家职业资格王级(高级职业资格)以上水平。在加快培养一批胜任一体化教学的专业课教师和保持骨干教学力量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可聘用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事业科技人员、高级技能人才承担教学工作。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关心技工学校教师的生活,确保工资按月足额发放,保障教师各项合法权益。 
  二、大力开展再就业培训,积极推行劳动预备制度 
  各级政府要把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作为促进再就业的重要措施来抓,认真研究制定再就业培训措施和计划,合理确定再就业培训基地,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树立新的就业观念,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或自谋职业、自主择业。要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落实好再就业培训补助经费,通过核定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一定期限内再就业率核拨培训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率。进一步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分工的初、高中毕业生都要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培训期限可按培训专业的技术难易程度灵活掌握。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可获得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就业的凭证之一。 
  就业训练中心是承担就业和再就业培训任务的职处培训机构。各地要重视加强就业训练中心建设,增加资金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就业训练中心的实习工厂(场、店)、教职工的职称评定和工资福利待遇等,按技工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撤改就业训练中心,挤占、平调就业训练中心的资金、场地和设施。要积极扶持社会各类其他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培训机构,充分发挥其职业培训的优势,将其结业生纳入职业技能鉴定范围,符合条件的办学单位,其教师可参加技工教师系列职称评审。要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坚持标准,严格审批,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予以取缔。 
  三、广泛开展企业职工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搞好企业职工培训是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都要高度重视,强化措施,研究制定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的政策。企业要把职工培训作为加强管理、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措施,纳入经营者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制定培训计划,健全培训机构,建立技能水平与职工岗位工资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对新招、转岗的职工要先培训、后上岗,有针对性地进行新设备、新工艺和计算机知识培训,技术工种岗位必须持证上岗。要加快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培养,逐步建立一支以中级工为主体,高级工为骨干的职工队伍,“十五”期间,我省职工队伍中级工比例应达到60%,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要达到10%,大中型企业每年培训职工的比例应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0%。要切实落实职工培训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工参加培训或用人单位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其培训费用由企业从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要积极组织开展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活动,营造宣传优秀技能人才的舆论氛围,激发广大职工爱岗敬业、钻研技术的积极性,提高优秀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 
  四、加快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步伐,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的要求,面向市场,扩大范围,完善制度,提高质量,加快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步伐,全面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一)扩大职业技能鉴定范围。要将职业技能鉴定范围逐步扩大到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力争用3至5年时间,使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都要持证上岗。将各类职业院校的毕业生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纳入职业技能鉴定范围内,职业院校对口招生专业考试应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衔接。积极开展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试点,逐步纳入社会化鉴定范围。 
  (二)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保证鉴定质量。要坚持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加强基础建设工作,建立完善技能鉴定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规范鉴定程序,树立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权威,使职业资格证书真正反映职业技能水平。加强考评员队伍和鉴定题库的开发建设,考评人员要持证上岗,考务管理要实现现代化,不断提高技能鉴定的科技含量,确保鉴定工作的公平公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职业资格证书的监管,严格审批鉴定机构,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取消鉴定资格。 
  (三)认真落实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工种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经过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必须认真执行国家规定,对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求职者,不得介绍进入限定的职业(工种)。 
  (四)加强监督检查。要将职业培训、用工、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等情况列入劳动保障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强化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对违反规定的,依照《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和《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予以处罚。 
  五、切实加强对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性,把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作为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事来抓,进行总体规划,提出目标要求,制定配套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共同做好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发挥行业和企业的作用,努力办好技工学校,加强就业训练,搞好职前、职中和职后职业培训,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体系。教育部门要扶持具备条件的高级技工学校(职业培训学院)的发展。计划部门要将财政拨款的事业性质的技工学校与其他职业学校一样,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扶持职业培训事业发展。公安部门要按规定在技工学校毕业生落户方面提供方便。工会组织要监督落实培训计划的实施和经费的使用情况。全社会都要关心支持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形成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风气和有利于职业培训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省劳动保障厅 
2002年6月l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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