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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筹集电子化建设资金税务处理的批复
  你局《关于北京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筹集电子化建设资金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1]14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北京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购建计算机网络及配套设施等电子化项目所需的费用,应用市联社自有资金解决。但是,鉴于市联社购建上述项目是直接为所辖基层信用社开展业务服务的,是完善金融业务功能和增强企业竞争力所必须的,因此,市联社自有资金解决此项目购建费用不足的,经你局专项审核同意后,允许向其所辖的基层信用社筹集解决。
  二、基层信用社按规定上交北京市联社的上述项目的专项购建费用,从2001年度起,在不短于5年的时间内,按直线法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三、北京市联社应按指定的用途使用上述项目的购建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上述项目建成后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但不得在税前扣除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所筹集的购建费用如有结余,则应并入市联社收入总额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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