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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02至2003年度汕头市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待遇标准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现就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汕头市区企业职工(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社会保险费征收和保险待遇标准,以及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医疗保险缴费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缴费工资基数 
  1、市区企业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以2001年市区企业职工月人平工资637元(剔除省属统筹企业工资)为(征缴低限)基数。缴费个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超过637元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征社会保险费;低于637元(含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为零,下同)的按637元为基数计征社保费。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缴费个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低于637元的75%即478元的,按478元为基数计征社会保险费。 
  2、市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下同)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仍按2000年度特区职工月平均工资746元为基数,超过746元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征医疗保险费和养老保险费,低于746元的,按746元为基数计征。 
  二、调整缴费比例 
  1、市区企业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具体是: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按18%,个人缴费按7%;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按2%,个人缴费按1%; 
  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0.5%; 
  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按0.5%; 
  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按8%,个人缴费按2%。 
  2、市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比例具体是: 
  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按7%; 
  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按8%,个人缴费按2%。 
  三、调整待遇标准 
  1、以2001年度市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637元为基数,按规定相应调整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 
  2、企业离休干部按《关于完善市直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汕市办[2001]1号)的规定执行。 
  四、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制订本地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标准的调整办法。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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