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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198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增进两国人民的支谊和发展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保证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和平等互利原则,在科学技术合作领域内相互提供帮助,通过交流科学技术经验,有利于两国经济的发展。 
  第二条 缔约双方保证对实施符合各自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目标的科学技术合作计划予以鼓励和提供方便。 
  第三条 本协定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科学技术合作主要包括: 
  1、相互派遣专家和技术人员对对方国家的科学技术知识、经验和成就进行考察; 
  2、在相互确定的领域内进行专业实习培训; 
  3、对有助于两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项目进行共同研究,制定和执行共同研究计划,以研究工农业和其他方面的成就,交流从这些共同研究计划中所取得的经验和知识; 
  4、相互派遣科学家、研究人员、专家和技术人员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 
  5、交换科学技术情报、资料以及用于科学研究和实验的种子、苗木、样品等; 
  6、就两国感兴趣的问题组织科学技术讨论会和讲座; 
  7、共同进行科学技术鉴定; 
  8、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就根据第三条规定所派遣的两国科学家、研究人员、专家和技术人员的待遇、地位和聘请条件,将商签一项协议予以确定。 
  第五条 缔约双方对根据本协定派遣的专家,将按照本国的现行法律和规章提供一切协助和方便,以便其顺利执行任务。 
  第六条 为实施本协定的定期计划,将通过外交途径或互派代表团确定。这些计划应明确规定合作范围、问题和方式以及财政条件和条款。 
  中国对外经济联络部和阿尔及利亚外交部负责监督本协定条款的实施。 
  第七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各自国家机构之间交换有关专利和许可证方面的情报、资料和专家。为促进两国家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发展的议定书或合同,将根据两国的各自现行法律和规章商签。这些议定书和合同包括有关转让专利和专门技术的许可证的方式的条款。为解决在生产和其他部门交换,使用和共同经营专利和专门技术许可证有关问题的相应条款,双方将另行商定。 
  第八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临时生效,自双方履行完毕各自的法律手续并相互以书面形式通知之日起正式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除非缔约双方的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废除本协定,否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在废除本协定的情况下,双方将通过专门协商,处理在本协定范围内进行的项目的善后问题。 
  本协定于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在北京签订,正本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法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签 字) (签 字) 
  (对外经济联络部副部长) (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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