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行政院国军退徐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辅壹字第0940015056号订定发布全文7点;并自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壹、依据:
一、立法院 90年度审查中央政府总预算案暨附属单位预算附带决议办理。
二、依据立法院通过本会年度「荣民遗孤三节慰问」预算案,所办理之行政措施。
贰、目的:
一、为使失依荣民遗孤获得良好的生长环境与妥善照顾,使亡者安心无虑、社会安定温馨,以培育遗孤蔚为国用。
二、为避免就养荣民亡故后,因停发给与,其遗眷生活顿失依靠,生活失据,衍生社会问题,针对清寒遗孤发给三节慰问金,以照顾其生活。
叁、慰问对象:
一、亡故荣民遗留之未成年(未满 20岁)或虽已成年仍就读国内大学(含)以下学校之子女。
二、就养荣民遗眷具有地方政府核发低收入户或中低收入户证明,无力扶养其未成年或身心障碍子女。
三、就养荣民亡故,其大陆配偶无工作且无力扶养其在台婚生之未成年子女(限设籍台湾地区)。
肆、慰问方式:
符合慰问对象者,于每年三节(春节、端午节及中秋节)各发放慰问金10,000元。
伍、作业程序:
一、慰问金由本会编列年度预算,分配各荣服处执行。
二、遗孤或其扶养人(监护人)于每年三节前 15日至各荣服处申请,比照急难救助三节慰问方式,登入本会单一窗口便民服务系统。
陆、检附文件:
一、身分证影本。
二、已成年仍在学者应检附在学证明。
三、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或身心障碍者,请检附证明文件。
四、大陆配偶应检附无工作证明,其在台婚生之未成年子女,应检附设籍台湾地区证明。
柒、一般规定:
一、本预算系与急难救助同一科目,三个月同一事由不得重复申请,申请书应由受领人签章。
二、为节省公帑,荣民遗孤经他人收养为其养子女者,三节不再予以慰问。
三、办理遗孤三节慰问事宜,应确依本作业规定办理,详加审查,如有不合规定者,除追缴慰问款项外,并查处相关失职责任。
四、各荣服处应于三节后15日内办理结报。
五、本作业规定自核定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