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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五年国民中学学生写作测验试办实施方案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三日教育部台中(一)字第0940101596C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0点;并自九十四年八月三日生效

一、方案目的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增进学生写作与语文表达能力,于九十五年国民中学学生基本学力测验试办加考写作测验(以下简称本测验),特订定本实施方案。

二、测验依据

本测验之编制,主要依据国民中小学九年一贯课程暂行纲要第三阶段写作能力指标,并参酌部分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写作能力指标。

三、测验内涵透过各类写作题型,客观评量国民中学毕业学生表达见闻与思想之能力,其内涵如下:

(一)立意取材:能切合题旨,选择合适素材,表现主题意念。

(二)结构组织:能首尾连贯,组织完整篇章。

(三)遣词造句:能精确流畅使用本国语文。

(四)错别字、格式及标点符号:能正确运用文字、格式及标点符号。

四、测验对象

九十五年第一次国民中学学生基本学力测验应考生均应参加。

五、测验日期与测验时间

(一)测验日期:与九十五年第一次国民中学学生基本学力测验同时办理。

(二)测验时间:五十分钟。

六、测验方式与测验题数

本测验采引导式写作方式,测验题数一题。

七、评分方式

本测验评分方式采级分制,将学生写作能力由劣至优区分为一级至六级分,其评分规准如附表。另针对离题、重抄题目或缺考等考生,因无法判断其写作能力,给予其0级分。

八、测验结果使用

九十五年本测验评量结果不作为升学依据。但各高中、高职及五专新生于入学报到时应缴交本测验评量结果通知单,其测验结果为0级至三级分者应接受各高中、高职或五专补救教学。

九、本测验之题型说明及示例,由本部另行公布供各界参考。

十、配合办理事项:

(一)本测验之试题研发、评分规准及阅卷人员之训练等事项,由国民中学学生基本学力测验推动工作委员会负责。

(二)本测验之试务工作,由国民中学学生基本学力测验全国试务委员会督导各招生区试务委员会配合办理。

(三)本测验所需费用经国民中学学生基本学力测验全国试务委员会精算后,并计于九十五年第一次国民中学学生基本学力测验报名费中,由测验对象分摊缴交。

(四)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加强宣导与督导所属国民中学协助九十五年应届毕业学生均参加本测验,并提供必要之协助。

(五)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督导所辖各高中、高职及五专将九十五年入学新生之本测验结果纳作申请、甄选及登记分发入学报到必备表件,并针对测验结果为0级至三级分之新生实施补救教学,前述事项应载明于招生简章,并提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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