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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税收行政行为若干问题的批复
省税务局: 
  一九九0年十月八日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减免税审批权问题。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1977〕144号文件)的规定,属于省范围内的减免税,应由省人民政府掌握审批。省税务局是省政府的职能部门,是全省税收工作的主管机关。考虑到税收工作的实际情况,为了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省人民政府授权你局从一九九0年起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代行各项税收的减免审批权,并对你局以前代为审批的各项减免税予以认可。 
  二、关于各省辖市土地使用税税额核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在制定本地区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后,应报省人民政府审定批准。为了简化手续,省政府领导曾批示你局代行审定,并直接办理批复。对此,省政府现正式确定你局办理的批复有效。今后,各省辖市核定的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如需调整,仍由你局按规定审定批复。 
  三、关于《江苏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问题。你局颁发的《江苏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苏税征(87)17号文件),曾报经省人民政府审阅同意,现予正式批准,请继续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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