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化工建设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一、为适应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和招标承包制的进一步深化,加强基本建设的经济核算,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促进施工企业加强经营管理,结合化学工业建设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定额,作为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招标标底的依据。

  二、编制依据
  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89)建标字第248号《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建筑工程费用项目划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三、适用范围
  1.本定额适用于化学工业建设(包括石油化工)的设备、管道、电气、自动化仪表及装置、工艺金属结构、非标设备制作、给排水、通风、采暖、绝热、防腐、刷油、筑炉等工程。
  2.本定额适用于各类投资渠道的化学工业建设工程,并与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化学工业部颁发的概算定额及各地区单位估价表配套使用。

  四、建筑工程的费率执行建设工程所在地的费用标准。

  五、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及内容见附表一。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下列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
  直接费有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它直接费组成。内容包括:
  1.人工费:指列入概算定额的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及属于生产工人开支范围的各项费用,具体内容:
  (1)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和工资性质的津贴(包括份食品补贴、冬煤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少数民族补贴、工人技师补贴)。
  (2)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指开会和执行必要的社会义务时间的工资,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期间的工资和探亲假期的工资,因气候影响停工的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由行政直接支付的病(六个月以内)、产、婚、丧假期的工资,徒工服装补助费等。
  (3)生产工人工资附加费:指按国家规定计算的支付生产工人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
  (4)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指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修理费和保健费、防署降温费等。
  2.材料费:指列入概预算定额的材料、构配件、零件和半成品的用量以及周转材料的摊销量,按相应的预算价格计算的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指列入概预算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量按相应机械台班费定额计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安、拆及进出场费和定额所列其它机械费。
  4.其它直接费:指概预算定额分项定额规定以外的,而施工又需要发生的属于工程直接费性质的其它费用。内容包括:
  (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指冬雨季施工增加的防寒、保温、防雨、防滑、排雨水等措施费以及因气候影响的人工和机械作业降效因素增加费用。该费用不包括工程越冬防冻、雨季防洪、暖棚、取暖等措施费用和人工挖冻土增加的费用。
  (2)夜间施工增加费:指根据施工需要进行夜间施工而发生的照明、劳动降效、夜间补助费用和白天在塔、炉内施工的照明费用,但不包括建设单位要求赶工的工程而发生的费用。
  (3)流动施工津贴:是指施工企业流动施工特点的津贴。
  (4)材料二次搬动费:指因施工场地狭小或由于建厂施工现场情况复杂,工程所需材料、成品、半成品由工地仓库不能一次运至安装地点,必须再次搬运装卸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建设单位仓库至工地仓库的搬运。
  (5)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指施工、生产所需要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检验、试验用具等的购置费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的自备工具的补贴费。
  (6)检验试验费: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费用),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验费等。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要求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破坏性试验及其它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7)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费用:指工程开、竣工时的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及场地内清理施工垃圾所发生的费用。
  (8)有害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保健费:指承建工程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施工人员应享受与生产人员同等保健待遇的费用。此项费用不作取施工管理费等费用的取费基数。
  (9)特殊技术措施费:指在定额外技术上有特殊要求的措施费用,按建设单位同意的施工方案编制预算包干。未有方案前,编制概预算时可暂估列。此费用不作为取费基数。
  (10)大型机械租赁费:指按施工机械台班定额规定的大型机械与金属抱杆需租赁时发生的费用。其费用按租赁单位的规定计算,未有方案时,编制概预算可暂估列,此费用不作为取费基数。
  (11)配合联动试车费:配合联动试车费是指单位试车后,化工试车前施工单位配合联动试车的费用,包括螺栓冷把、热把,盲板摊销,参加试车人工和施工机械的费用及管理费用。不包括水、电、汽、油及试车用临时电源装置与管线的费用。
  (12)特殊工程培训费:指工程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施工前必须对施工生产人员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所发生的工资,差旅费,学习资料、检验试验、培训实习用材料费用,机械台班使用费,以及代培费。本费用按常年平均摊计取办法。
  (二)间接费:间接费由施工管理费和其它间接费组成。
  1.施工管理费:
  (1)工作人员工资:指施工企业的政治、行政、经济、技术、试验、警卫、消防、炊事和勤杂人员以及行政管理部门汽车司机等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和工资性质的津贴(包括副食品补贴、冬煤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民族补贴及值班人员夜补等),不包括由材料采购保管费、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营业外开支的人员工资。
  (2)工作人员工资附加费:指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支付工作人员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
  (3)工作人员劳动保护费:指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修理费和保健费、防署降温费等。
  (4)职工教育经费、指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点五范围内掌握开支的在职职工教育经费。
  (5)办工费:指行政管理办工用的文具、纸张、帐表、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6)差旅交通费: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包括家属)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车船使用税。
  (7)固定资产使用费:指行政管理和实验部门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维修、租赁费以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8)行政工具用具使用费:指行政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俱、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
  (9)利息:指国营施工企业在按照规定支付银行的计划内流动资金贷款的利息。
  (10)其它费用:指上述项目以外的其它必需支出的费用。包括:
  预算定额编制管理费、定额测定费、临时工管理费、民兵训练、上级管理费、印花税等。
  2.其它间接费:
  (1)临时设施费:指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需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临时性、半永久性、大小型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与拆除的费用。其范围包括职工宿舍、办公室、食堂、理发室、浴室、诊疗所、俱乐部、招待所、托儿所、小学校;施工所需的各种临时仓库、维修间、搅拌站、工棚(包括机械棚、材料盖棚、作业棚)、茶炉房、烘炉、淋灰池、厕所、围墙,为工厂化施工建立的管道加工厂、金属结构厂、电缆桥架槽板加工厂;施工现场以内的临时便道、便桥,以及距施工现场各施工点50米以内的临时水、电(380伏)、汽线路。
  下列费用不包括在临时设施费内:施工区域内的障碍物拆除,场地整平(包括搭设临时设施的障碍物拆迁及临时设施用地的整平),场内、外运输主干道路,吊装机械行走道路和轨道及地基处理(包括生活设施区域),临时码头,临时铁路专用线,以及从场外接到施工现场各施工点50米以外的水、电、汽、通讯线路的敷设、拆除及维修费用。
  临时设施的搭设,应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因地制宜,因陋就简,尽量利用建设场地内原有的房屋设施或提前修建先建工程,尽可能节约临时设施费用的支出。凡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单位使用的原有房屋设施或提前修建的先建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双方商定的使用时间和质量交回给建设单位。
  临时设施费由施工单位包干使用。施工单位所建临时设施,产权归施工单位。
  临时设施费取费标准根据施工单位基地离工程施工现场的距离远近,分为市区内、省内、省外三个挡次(见附表二)。
  (2)劳动保险基金:指施工企业由福利基金支出以外的,按劳保条例规定的离、退休职工的费用和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以及按照上述职工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3)地方建设管理费:按国家计委有关规定办理。
  (4)施工机构迁移费:指施工单位离开基地承建工程施工的调遗费用。费用标准根据部颁的《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编制规定》计算。
  (三)计划利润:指按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施(1987)1806号文及计施(1988)474号文规定的费率计取的费用。
  (四)税金:指按国家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内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附加费。
  (五)包干费:指按施工图预算加系数承包的工程,对不可预见的费用采取系数包干的费用。其费用包括在概算的预备费内。
  1.包干费的包干内容:
  (1)执行费用定额期间,在费用范围内,国家对某些费用的标准和价格上调,而费用定额未作调整时所增加的费用。
  (2)设计变更增减相抵后,净增值在包干费的20%以内(含20%)的设计变更。
  (3)停水停电每月在工作时间8小时以内(含8小时)的停工窝工损失。
  (4)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内的材料理论重量与实际重量的差异。
  (5)由于建设单位原因,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而造成的停工窝工每月在24小时以内(含24小时)的损失。
  2.包干费不包括的内容:
  (1)改变设计结构、扩大设计规模、改变工艺流程、提高工程标准等的设计变更。
  (2)地下古墓、文物及其他障碍物处理的费用。
  (3)因停建、缓建、计划变更及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机械停歇、材料倒运等的损失。
  (4)材料品种、规格代用造成的量差、价差以及建设单位供应的各种材料价差费用。
  (5)由于不可抗拒的各种原因所造成的损失,预防或减少损失的措施费用。
  (6)建设单位临时委托的各种工作的费用。
  (7)政策性的调整所增加的费用。
  3.包干费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经双方协商在合同中扩大或缩小包干范围,相应调整包干费费率。
  4.设计变更的费用由施工单位编制预算,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包干使用。凡在包干范围内设计变更不应取包干费,其他各项费用按规定计取。
  凡在包干费范围外的变更和委托,各项费用均按此规定计取。

 

  六、本定额费率为一级施工企业的取费标准,二级施工企业取费标准,按下列规定计取:
  1.计划利润、劳动保险基金、施工管理费为一级施工企业取费标准的95%。
  2.其他直接费、临建费、地方建设管理费、包干费仍执行本定额费率。

附:化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表
┌ 生产工人基本工资
├ 及工资性质津贴
┌ 定额直接费 ┼ 材料费 ├ 生产工人工资附加费
┌ 直接费 ┤ ├ 夜间施工增加费
基础)


├ 间接费 ┤ ├ 固定资产使用费

├ 计划利润
└ 包干费
附: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表
续表
定条件时计取 ┃
工艺金属结构.设备组对.┃
接费取费,费率为14.5%
续表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