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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劳动保障部《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的意见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各技工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劳动保障部《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劳社部发[2002]13号),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全面提高我省劳动者的整体素质,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坚持职业培训为劳动者服务、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的方向,以在职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和新生劳动力培训为重点,以实施劳动预备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就业准入制度为切入点,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工作,全面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将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为早日实现我省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目标提供巨大的人力资源支持。 
  (二)从现在起到"十五"末,全省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完成350万人的培训任务。其中,培训下岗失业人员50万人,培训城镇新生劳动力40万人,培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向非农产业转移人员60万人,培训在职职工200万人。力争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培训后就业率达到60%以上;积极推行创业培训,使成功创业率达到40%以上;加快企业技术技能人才尤其是高级技能及以上人才的培养,使大中型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中级技能人才人数达到在岗技术技能人才总数的60%以上,高级技能人才达到20%以上,技师、高级技师达到5%以上,一般企业中级技能人才人数达到在岗技术技能人才总数的50%以上,高级技能人才达到14%以上,技师、高级技师达到1%以上;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力争使从事技术职业(工种)人员持职业资格证书率达到80%以上。 
  二、落实"三年三十万"再就业培训 
  (三)全面落实我省第二期"三年三十万"再就业培训计划,将再就业培训纳入每年就业工作目标管理,统一进行考核。 
  (四)充分调动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共同开展再就业培训。以政府公开招标购买培训成果和实行财政经费补贴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参与再就业培训,引导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确定培训内容,增强培训的实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结合社区就业试点,重点扶持一批集岗位开发、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于一体的社区再就业培训基地。依托骨干示范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建立远程培训站点,开展涉及面广、实用性强的培训。 
  (五)做好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资质认定工作,形成再就业培训网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资质认定工作,经认定合格的培训单位可加挂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制作的"再就业培训定点单位"的标牌,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定点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培训项目、再就业率及联系方式等情况。 
  (六)落实和使用好再就业培训经费,确保下岗失业人员均能享受一次免费职业培训或职业技能鉴定。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经费,按照《湖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省政府144号令)的规定执行;其他再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经费,按照《湖南省实施免费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办法》执行。 
  (七)在全省8个城镇社区就业重点联系城市普遍推广创业培训工作,促进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积极推广ILO/中国城市就业促进试点项目"创办你的企业(SYB)"的培训,对有创业愿望的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政策、工商税务、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力争到"十五"末,全省共办150期创业培训班,成功培训小企业主2500人以上。为保证成功创业率,要加强开业咨询和指导服务,帮助创业人员解决开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市州以上城市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向符合开业条件的人员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担保机构由当地政府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1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创办社区服务的小企业主以及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开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 
  三、开展技能振兴行动,加强技术技能劳动者的培养 
  (八)依托行业、企业自主开展职工培训。各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培训工作的意见》(湘劳社发[2002]79号),强化自主培训功能,大力开展职工的全员培训和全过程培训,并及时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递交本年度职工培训计划,填报职工培训统计数据。大中型企业每年培训职工的比例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5%,一般企业不少于20%。各行业、协会要加大对行业职业培训的协调与服务,积极促进行业职业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行业和企业做好人力资源现状和需求预测调查,推进企业培训制度改革,逐步形成政府统筹、行业指导、市场调节、企业自主培训的职业培训运行机制。 
  (九)各类企业要按规定承担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所需费用。一般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大中型企业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专门用于对企业职工特别是生产一线职工实施以技能提升、新知识、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应用、创新创业能力为重点的培训。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都应按2.5%的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职工培训。对能够正常运转但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征收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5%用于组织联合培训,或扶持公共培训机构承担征费企业的职工培训任务。 
  (十)搞好企业职工培训督导评估工作。省劳动保障厅根据企业对职工培训的经费投入、机构设施、师资素质、教学管理、培训绩效等情况,制订量化考核指标,每两年开展一次评估活动。定期将企业职工培训、人员素质和技术技能人才使用等情况向社会公示。 
  (十一)继续推进技校调整改革,重点办好80所骨干示范技工学校。按照"调整布局、提高层次、突出特色、服务就业"要求,继续推进技校调整改革,实现教育培训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完善骨干示范技工学校标准,通过评估,认定一批办学条件好、招生人数多、教学质量优、就业率高的骨干示范技工学校,通过政策倾斜,全省重点扶持1-2所技师学院、20所左右的高级技工学校或技术学院和80所骨干示范技工学校。鼓励技校与企业联合多形式多层次办学。实施品牌战略,每所技工学校要办好2-3个特色专业或拳头专业。高级技工学校或技术学院要加重高级技能人才的培养比例,逐步成为培养高级技能人才和复合型技能人才的龙头学校。 
  (十二)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加强政策指导和扶持,优化办学环境,积极支持和动员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按照《湖南省职业培训机构督导评估办法(试行)》要求,开展督导评估工作,定期认定示范、先进办学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引导培训机构扩大办学规模、突出办学特色、提升办学层次、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 
  (十三)完善劳动预备制培训政策与办法,扩大劳动预备制培训覆盖面。制定和完善劳动预备制培训的相关配套政策,改进劳动预备制培训办法,建立多形式、全方位的灵活培训机制,吸引和鼓励城乡不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尤其是贫困毕业生涌跃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十四)结合国家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项目,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加强农村培训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县、乡、村三级实用型、开放型的农民职业培训网络,围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积极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对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展职业指导和职业技能训练,大力培养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提高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和返乡创业能力。 
  四、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完善就业准入制度 
  (十五)完善就业准入制度,严把就业准入控制关。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在为用人单位办理招收录用备案手续和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登记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就业准入规定,实?quot;先培训、后就业,先持证、后上岗",不符合要求者,不予办理手续,若需办理,必须通过职业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办理。对国家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各职业介绍机构要严格查验求职者的职业资格证书,凭证推荐介绍。 
  (十六)加强就业准入的监察力度,全面落实持证上岗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逐步增加监察力量,加大对用人单位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检查执法力度,每年除确定3-5个行业进行一次就业准入执行情况的全面监察外,还应开展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确保就业准入制度的落实。 
  (十七)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进一步完善职导寄芗?ㄖ柿勘Vぬ逑担?忧慷约寄芗?ǜ鞲龌方诘募喽剑?Vぜ?ㄖ柿浚??ぶ耙底矢裰な榈娜ㄍ?浴C磕甓陨婕吧缁峁?怖?婷婀恪⒓寄芤?蟾叨?掖右等嗽笔?慷嗟?-5 个职业开展职业资格专项治理。 
  (十八)做好职业院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统一证书核发的要求,根据社会化管理和考培分离的原则,允许条件好的职业院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现有职业技能鉴定的基础上,制定严格的评估标准,积极探索适应职业院校特点的鉴定方式。 
  五、加强就业服务和技术支持,建立激励机制 
  (十九)做好劳动力市场的信息分析和发布工作,引导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展职业培训。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加大信息收集和分析力度,全面收集供求信息,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供求职状况统计分析报告,并主动加强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联系,指导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及时调整办学方向、专业设置、教学内容、改进培训方式。 
  (二十)加强对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毕(结)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主动配合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毕(结)业生的职业指导工作,每年至少举办1-2场所在地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就业招聘会,并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毕(结)业生提供信息咨询、人事档案管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和住房公积金代缴、户籍管理和计划生育、党团组织关系管理等代理服务。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达600人以上、年培训数量达800人次以上的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设立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所,并与当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实现信息联网。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就业和创业能力,拓宽毕(结)业生就业渠道,鼓励学生自主创业、异地就业和国外就业。 
  (二十一)强化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生的实习操作训练。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加大实习操作训练比重,增加实习操作设备,强化实习操作训练,提高实习操作设备利用率和实习操作训练效果,切实提高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以大中城市为依托,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操作实习训练基地",有偿向教育培训机构和个人开放,确保学生有足够的实习操作训练设备。 
  (二十二)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加大教改教研力度,积极开展教改教研活动,推广使用先进教改教研成果和多媒体、仿真模拟等现代先进教育技术,提高教学质量。 
  (二十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严格执行教师上岗资格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竞争上岗制度,逐步改善教师队伍结构。积极组织开展师资培训,鼓励教师参加进修和专业实践活动,提高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成为"双师型"教师。推行"名师"制度,评选"教学能手",享受岗位特殊津贴。吸引和鼓励企事业单位有特殊技能的人才到教育培训机构任教。 
  (二十四)做好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发布工作,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发挥职业资格证书的作用,指导用人单位做好职位分析,明确岗位技能等级要求和待遇标准,鼓励竞争上岗。 
  (二十五)深入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技能竞赛、技术比武和岗位练兵活动,完善高级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鼓励行业(协会)和企业举办技能竞赛活动。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1-2次省级技能竞赛活动,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2-3次市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各企业要结合生产实际,经常组织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等群众性活动,为广大职工岗位成才创造良好的环境。建立和完善湖南省高级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对高级技能人才实行岗位津贴,对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能人才进行表彰奖励,在服务行业实行"名师主理"和"名师服务"挂牌制度,培育高级技能人才市场,激发广大职工岗位成才的热情。 
  (二十六)加大职业培训宣传力度,努力做好职业培训宣传工作。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介开展灵活多样的职业培训宣传,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大型职业培训宣传活动,重点宣传先培训后就业的方针、劳动预备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就业准入制度、技术技能人才的作用等,介绍职业培训先进典型,推广职业培训先进经验,在全社会营造就业靠竞争、竞争凭技能的社会氛围,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职业培训工作。 
 
 
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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