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机关工作人员2003年正常晋升级别工资问题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事局、财政局,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部分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51号)精神,现就我省2003年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工作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中,2002年12月31日在职且1998年以来连续五年考核称职及以上多次的人员,从2003年1月1日起在本人现级别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并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
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可晋升级别工资。
三、机关转制为事业单位或不再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执行的工资制度应相应转换为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此次不再列入晋升级别工资的范围。
四、工作人员2002年12月31日前已经组织批准退休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经任免机关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再列入晋升级别工资的范围。
五、工作人员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计算及其他未尽事宜仍按青劳人薪字[1998]463号文件执行。
六、正常晋升级别工资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
七、此次正常晋升级别工资需填写增资计划表(附人员花名册),经各州、地、市人事局和省级主管部门核汇,报省人事厅审批后执行。省级单位报批时还需提供本部门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审批方案。
附表:略
青海省人事厅
青海省财政厅
二○○三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