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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物质检测指定试验室特定规范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经标二字第0942000864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0点;并自九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为认可及管理有害物质检测指定试验室,确保指定试验室之检测能力,特订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所称之有害物质,指重金属铅、镉、汞、六价铬及阻燃剂多溴联苯(PolybrominatedBiphenyls,以下简称PBB)与多溴联苯醚(PolybrominatedDiphenylEthers,以下简称PBDE)。
三、本规范检测领域如附表一所列商品类别之成品、半成品、零组件、材料或原物料。
四、指定试验室之评鉴或追查依CNS17025(ISO/IEC17025)实施。但本规范有特别规定者,应依本规范实施。
五、指定试验室申请认可之检测项目,应至少包含下列其中一项:
(一)六价铬。
(二)铅、镉及汞。
(三)阻燃剂PBB及PBDE。
六、指定试验室检测领域之检测项目及其适用标准如附表二。
七、申请认可之试验室,应检附商品检验指定试验室认可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之文件,另应包括下列各项:
(一)内部品质稽核程序书。
(二)测试计划,其应涵盖之内容如附表三。
(三)量测不确定度评估数据资料。
(四)参加能力试验活动之证明及报告书。
(五)以财团法人全国认证基金会(以下简称认证基金会)认证证书申请指定试验室认可者,应另检附认证基金会认证证书及评鉴或追查报告影本。
八、以认证基金会认证证书取得指定试验室认可者,下列数据记载事项有变更时,应向标准检验局提报核备。
(一)认证证书
(二)测试计划内容
(三)评鉴或追查报告
九、检测纪录保存期限至少为八年。原始检测纪录应以不易涂改之方式记录,检测纪录如有修改应经适当之确认。
十、测试报告应以正确清楚之方式呈现,报告内容应包含检测标准规定之项目,且另应包含以下信息:
(一)样品之型号、批号或制造日期。
(二)重要零组件或材料组成规格一览表。
(三)产品外观及其重要内部结构或零组件之相片。
(四)样品之送达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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