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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将《
辽宁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
十
条第一款修改为:“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分成管理。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上交省财政50%,其余部分留给市、县,分成比例由市、县商定;省辖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或城建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上交省财政50%,其余部分留给市。”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辽宁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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