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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3年7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535元调整为57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 
  三、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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