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库函[200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税务稽查收入”等账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28号)的有关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开设的“税务稽查收入账户”在2003年12月31日前撤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194号)同时废止。“税务稽查收入账户”撤销后,各级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的收入均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53条的规定缴入国库。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