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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第371号令《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和中国气象局第5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切实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安全管理,确保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控制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我市施放气球安全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狠抓落实。在各种形式的展览会、展销会、体育竞赛、文艺演出和开业庆典等活动中,施放气球现象日渐增多,由此而引起的氢气球爆炸、燃烧和火灾事故以及影响航空飞行安全的事例时有发生。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角度,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狠抓《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二、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后方可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施放气球活动单位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后持证上岗,并参加由郑州市气象局组织的定期培训。施放气球活动必须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或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施放气球有关安全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 
  为确保省会公共场所安全检查,在郑州市区举办的有关活动,要求使用氦气充灌气球。 
  三、切实加强安全监督工作和部门协作。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施放气球单位必须接受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安全检查,并按要求做好有关工作。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各级行政执法、市政管理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积极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对施放气球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施放气球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5号)予以处罚。 
 
 
二○○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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