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38号)精神,巩固我市煤矿专项整治成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学习宣传《通知》精神
各县(市、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把握《通知》内容,领会精神实质,提高思想认识,在我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并趋于好转的情况下,充分认识目前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力度不够、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把《通知》精神传达到有关部门、各个煤矿企业直至班组,扎扎实实落实《通知》中的各项规定和措施,促进煤矿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落实责任,确保煤矿专项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重点抓好县、乡两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把责任制落实到主管部门、企业、班组。
各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为安全生产提供制度保障。要通过煤矿整顿复产验收、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评价等手段,促进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坑口、队组以及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各个方面;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培训,保证制度和规程的严格执行;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投入并得到有效实施;经常督促检查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摸清底数,分类监管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对所辖煤矿进行全面的清理和调查摸底,准确掌握本辖区内各类乡镇煤矿的底数,区分类别,进行监管,真正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要通过检查摸底,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完善工作,做到各级政府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心中有数,重点明确,全面推进煤矿安全整治。
(一)对2002年发生“9·20”古交市屯川煤矿透水事故,全市煤矿停产整顿重新复产验收后,经省、市整顿办批准恢复生产的乡镇煤矿和国有煤矿,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评价工作,继续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确保安全生产;对省、市整顿办未批准恢复生产和批准后“四证”过期的矿井,各县(市、区)要加强监管,严禁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凡“四证”过期矿井,各县(市、区)要积极协助办理“四证”延期手续。证件齐全后,经复产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
(二)对虽参加专项整治验收上报省整顿办、但未批准核发“四证”的矿井和没有参加专项整治验收的矿井,要加大监管力度,坚决杜绝其私自下井组织生产。
(三)对已清理并上报省待认定的基建矿井和技术改造矿井,在省未认定和批准前不得组织施工。
(四)对2001年以来已关闭的矿井井口,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照关闭矿井“六条标准”再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对擅自打开坑口、死灰复燃、关闭不实的,必须于8月10日前由各级政府按“六条标准”彻底关闭。
四、明确重点,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一)整治的重点
1、建立、健全煤矿内部安全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2、“一通三防”和防治水等安全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严格执行
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技术规范,加强对瓦斯及水患的监控,做到系统合理,防治措施到位;
3、落实关闭小煤矿指标,特别是 对于资源枯竭、安全条件差、一证多井口和采煤方法落后的矿井,要结合实际依法列入关闭范围实施关闭。
(二)搞好煤矿安全评价
以煤矿安全基本条件评价为契机,深化煤矿专项整治工作,把煤矿安全基本条件评价与煤炭生产许可证换发、年检相结合,与关闭煤矿、采煤方法改革相结合,逐步提高煤矿装备水平和抗灾能力,提高煤矿本质安全化程度。对评价不合格的煤矿,要进行停产整顿;8月31日前经复评仍不合格的矿井,要依法列入关闭名单,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关闭。对通过安全评价已领取《煤矿安全基本条件评价核准书》的矿井,由各县(市、区)组织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检查,不合格的要停产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评价标准的矿井,依法列入关闭名单并实施关闭。2003年的煤矿安全基本条件评价及核准工作在9月底前结束。
(三)搞好发生事故煤矿的整顿验收
因发生事故进行停产整顿的古交市、娄烦县所有煤矿,要严格按整顿验收的程序、标准,重新组织验收,逐级上报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领导组,经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强化工作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联合执法,加大对“四个一律关闭”和无证矿井的打击力度。各级职能部门特别是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格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年检、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察、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对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落实,认真履行好矿长资格证发放等职责,依法查处违反国家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
煤矿安全规程、行业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的企业。国土资源部门要强化对矿产资源的开发监督,及时发现和打击私开和越层、越界开采煤炭资源的非法采矿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营业执照的管理,对营业执照过期或未通过年检的煤矿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生产经营。公安部门要及时收缴非法煤矿火工品,查堵提供火工品的所有渠道。电力部门要及时切断非法煤矿的电源,拆除供电线路和设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煤炭经营许可管理部门、煤矿纠察、煤炭运销部门要严格煤炭经营许可和准销票管理,禁止非法煤炭流入市场。各县(市、区)要坚决落实2003年省下达我市的关闭煤矿指标,并于8月31日前将关井名单上报市煤矿专项整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根据省有关文件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尽快确定2002年发生事故未上报15%关闭矿井名单,并于7月31日前上报市安监局。
(五)搞好煤矿资源整合
各县(市、区)可按省财政厅、省煤管局、省煤炭厅晋煤财字〔1996〕第584号文件规定收取地方煤矿维简费2.5元/吨,按要求用于关井费用。鼓励通过关小并大、整合资源,提升改造一批上规模的矿井,以压缩矿点,提高单井规模和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五、加强煤矿安全检查,巩固煤矿专项整顿成果
各县(市、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日常煤矿安全检查制度,结合《通知》精神,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全市煤矿安全大检查,督促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排查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要突出“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两个重点,加强对全市80座高瓦斯矿井和按高瓦斯矿井管理煤矿的监督检查。对未安装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系统运行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要进行停产整顿,限期达标;对存在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要坚决停产整顿;对应关闭未关闭或已取缔关闭又死灰复燃的,要发现一处,查处一处,依法予以彻底关闭;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要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并监督整改到位。要督促各乡(镇)政府、街办及有关部门落实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目前,我市已进入雨季主汛期。在煤矿安全大检查中,要将煤矿防汛工作列入重要检查内容,检查《太原市地方煤矿矿区矿井防洪预案》的落实情况,县、乡、矿三级防汛调度及通讯落实情况,雨情、汛情监测和防洪预警、预报制度的落实情况,严防发生洪水灌井事故。
六、加大事故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加大煤矿重、特大事故查处力度,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
(一)对发生的各类煤矿安全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追究事故直接责任者和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各级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近年来我市煤矿重、特大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追究没有落实到位的,有关部门要进行检查,予以落实。
(二)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乡镇煤矿,要依法进行停产整顿、吊扣证照,直至给予关闭处罚。
(三)发现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未关的小煤矿,要对煤矿所在县、乡政府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
(四)市监委、工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对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县(市、区)政府、市工业资产经营公司要在12月15日前将贯彻落实本意见情况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