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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批转《抚顺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报告》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市政府同意抚顺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报告 
 
市政府: 
  为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根据《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  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规定和《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  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月份、季度、半年)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确定为:每季初10日内申报缴纳,即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的10日内申报缴纳;企业提出申请,经地方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市地税局批准,也可按月申报缴纳。 
  本报告确定的纳税期限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抚顺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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