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市政府同意抚顺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报告
市政府:
为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
八 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规定和《
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
八 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月份、季度、半年)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确定为:每季初10日内申报缴纳,即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的10日内申报缴纳;企业提出申请,经地方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市地税局批准,也可按月申报缴纳。
本报告确定的纳税期限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抚顺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