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北方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广发北方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交收的请示》(广发证[2003]36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会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北方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实行合并交收无异议。请你们就此问题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
二、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你们实行合并交收,则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及我会有关规定,定期向我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报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备付金账户中广发北方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资金金额。
三、如在合并交收过程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我会。
二○○三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