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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筹建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上海久事公司、中海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你们报送的《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上海久事公司、中海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起人筹建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同意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筹建方案,拟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其中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49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9%;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出资31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31%;上海久事公司出资100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中海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各发起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筹建就绪后,应向我会申请正式开业。

  四、基金管理公司在聘任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员之前,相关人员应事先取得我会核准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员不得在其他经营性机构兼职。

  五、发起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要求,认真做好筹建工作。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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