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食糖管理的通知》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进口食糖管理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食糖是国家指令性计划管理商品,其批发业务,主要由国营糖业烟酒公司和受其委托助国营商业企业、供销社经营。其他非食糖经营单位以及集体、个体商亚经营食糖批发业务,需报当地商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任何单位计划外从省外购进食糖,都必须经过当地卫生防疫或商品检验部门化验合格,方能用于加工生产或市场销售。价格不得随意浮动。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糖,不准用于食品加工和在市场销售,违者要严肃处理。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电话咨询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电话咨询
相关法律法规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甘肃省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2011年度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计划的通知
»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一期项目立项学科的通知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