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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补充规定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四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更好地吸收外商投资,促进特区的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优先招用特区范围内及汕头市区户口职工的前提下,可适当招用部分市区外职工,但需报特区劳动服务公司备案。 
  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给予减少部分劳务费用的优惠待遇。每月向特区劳动服务公司交付的职工社会劳动保险金,由原占职工劳务费的25%降低为20%。其中劳动管理费由原4%降低为2%,待业保险金2%,退休养老金16%。 

    第三条   土地使用费按不同用途调整为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0.1-14元,企业投资建设期间免交土地使用费;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土地使用费减半优待。 
  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其土地开发费如一次性缴交,可按实际开发成本计收;如分年度缴交,按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5-12元计收。 

    第四条   降低征地管理费,由原占征地补偿总额的5%调低为占3%。 

    第五条   除对前列劳务管理费、土地使用费、土地开发费和征地管理费调低收费标准外,对原向企业收取的另外二十八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决定免除办理建筑许可证、临时设施许可证等九项收费。对汕头经济特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特区管委会将行文公布并授权特区物价局进行管理。外商投资企业遇有未经合法程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可视为不合理收费予以拒交,并可向特区管委会申诉。 

    第六条   简化投资手续。外商申报投资项目均由特区经济发展局审核,报特区管委会审批。经济发展局从接受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之日起,一般项目应在一周内作出答复。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如资料、证件齐备,在特区权限内的一切手续应在十天内办完。 

    第七条   成立特区企业服务中心。该服务中心属事业性单位,宗旨是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主要任务是为客商提供投资项目可行性咨询服务;代办投资设厂的必要手续,包括代拟合同、章程及代办报批手续;代客商申办用水、用电、用地和租(购)厂房手续;协助签订劳务合同;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以及银行开户和基建、消防、海关、商检、专利、商标等申报手续;协助企业疏通供销渠道;代办企业进出口报批手续。协助客商及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及配额;协助企业办理员工的培训、招聘等手续。服务过程收取少量手续费。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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