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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在省内举办全国性活动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1992年,为了防止个别单位以举办全国性活动为名骗取钱财,维护海南经济特区形象,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不得擅自组织全国性活动的通知》(琼府办[1992]164号),要求省内任何单位举办全国性或省际的展销会、洽谈会、展览会、博览会等活动,须报经省政府批准。上述规定在当时形势下,对防止诈骗活动起到很大的作用。 
  近三年来,在我省举办的全国性或省际的活动逐浙增多,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协调、指导各类活动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各项工作逐步规范化。为了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省政府决定:凡在我省举办全国性或省际的展销会、洽谈会、展览会、博览会等活动,属行业性的,报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报省政府备案;属综合性的、影响较大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审核,报省政府审批。各行业主管部门应认真把关,高效服务,支持依法举办的各类活动,繁荣海南经济。 
  琼府办[1992]164号文自即日起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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