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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教育厅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地、州、市、县教育局(教委),各有关厅局教育处,各高等院校,省属中等专业学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03]5号)精神,为鼓励非公企业积极投资发展教育事业,完善教育服务,努力为外来投资者解决子女就学的后顾之忧,按照现行教育管理体制,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大力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教育事业的政策措施 
  1.积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以各种形式投资发展民办教育事业。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鼓励民办力量办学的优惠政策,对民办学校在土地征用、税收征管、规费等方面尽可能给予优惠。对学校布局调整中闲置的资产,可以低价或者无偿提供给民办学校使用。地方政府与民办学校签订委托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协议的,应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公办中小学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在招生、教师职务评聘、教研活动、教育科研课题项目资助、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对办学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奖励。 
  二、关于非公企业经营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3.非公企业经营者的子女在投资所在地(居住地)入幼儿园、接受义务教育,与本地常住居民子女一视同仁。入幼儿园的,由家长选择入园;入小学、初中的,凭营业执照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以在投资所在地(居住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借读为主,亦可自主选择,进入其它学校就读。 
  4.申请入学的程序:外来非公企业经营者子女确需在投资所在地(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家长持相关有效证明(营业执照、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学意见),向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入学申请,手续完备即可安排就读并建立临时学籍。 
  5.非公企业经营者子女在投资所在地(居住地)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发给相应的义务教育证书或证明。 
  6.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当地政府核定的借读生收费标准。 
  三、关于非公企业经营者子女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问题 
  7.家长及学生本人按规定在我省内新的居住地取得常住户口、正在普通高中学习的非公企业经营者子女,如原就读学校同意,可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成绩核转手续,经批准后可转学到我省居住地学校就读,并取得当地高中学籍。如转学到我省后需到省内其它学校借读,与我省常住户籍居民一视同仁予以办理。 
  8.户籍不在流入地(居住地)的非公企业经营者子女,需在我省普通高中借读的,如原就读学校同意,可在我省普通高中学校借读,收费标准与我省借读生一视同仁,学籍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 
  9.非公企业经营者子女报考云南省行政辖区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无论户籍是否在我省,均与本省居民子女同等对待。 
  10.非公企业经营者、外来个体经营户子女参加当地举办的各种职业培训,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对待。 
  四、关于非公企业经营者子女接受高等教育问题 
  11.非公企业经营者及其子女参加我省成人高校、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学历文凭考试,与当地居民及子女一视同仁。 
  12.已经取得我省常住户籍的非公企业经营者及其子女,且其高中学籍在我省者,可在我省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具体办法结合教育部有关精神,按当年招生简章规定办理。 
  五、切实维护非公企业经营者子女就学的正当权益 
  13.要切实保障非公企业经营者子女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关心他们的健康成长,在他们就学期间的考试、学籍管理、收费标准、评优、奖励、入队(入团、入党)、参加校内外活动、升学等环节上,务必做到与本地居民子女一视同仁。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从讲政治、讲大局,优化投资环境,依法治教,维护教育公平原则,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提高对解决非公企业经营者子女就学问题的认识,按照各自职责,杜绝推诿扯皮,不折不扣执行上述规定。 
 
 
云南省教育厅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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