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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办公室国家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对住房解困项目认定意见的答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委员会(计划经济委员会):?   1997年5月20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第6号令发布《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后,有的地方在执行时对该《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中住房解困项目的认定部门问题提出了询问,经研究,现作如下答复:?
  鉴于住房解困项目的认定问题,是一项涉及多部门的工作,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规定》,今后该《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中涉及的住房解困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定。 以上答复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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