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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奥投资有限公司收购威远生化信息披露的意见
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新奥投资有限公司: 你们报送的《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收悉。经审核,我会对你们根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告收购报告书全文无异议,请你们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孙焕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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