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伊拉克欠款实行计息挂帐的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
 
 
市属各专业外贸进出口公司: 
  现将财政部《关于对伊拉克欠款实行计息挂帐的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关于对伊拉克欠款实行计息挂帐的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 
 
 
(财商字〔1997〕218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伊拉克欠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函〔1997〕29号)精神,外贸企业因执行中国伊拉克两国政府协议所欠银行贷款实行“计息挂帐、专户反映”和“不加息、不罚息、不停贷”的政策。现将外贸企业有关财务处理规定如下: 
  一、实行“计息挂帐”后,外贸企业在计息挂帐期间,对所欠贷款暂不向银行支付利息,计息挂帐期满后,连同贷款本息一并归还银行。 
  二、在“计息挂帐”期间,外贸企业对应收伊拉克欠款利息和应付银行贷款利息做帐外登统,不计入财务费用。 
  三、外贸企业对应收伊拉克欠款要专户反映,不计算汇兑损益。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