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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和投融资环境,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待续快速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创建金融安全区活动。现将《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00年7月31日 
 
 
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目的与意义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事关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及国家安全的大局。金融风险是社会经济生活中众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在金融领域积聚的结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必须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党政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良好的金融秩序,稳健的金融运行,可靠的社会信用,是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金融有效支持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吸引国内外投资的重要条件。 
  我省是经济基础较好、金融秩序较稳定的地区,金融秩序和金融环境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很大。我省在新的世纪里既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也存在金融风险隐患等不利于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因素。金融机构(不含证券、保险机构,下同)内部控制不够严密,不良资产比例较高,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存在支付风险;非法金融活动时有发生,逃废金融债务现象屡禁不止,金融违法犯罪未得到根本遏制。创建金融安全区的宗旨,就是要通过有组织、系统性的工作,解决上述金融风险隐患,进一步强化社会信用观念,维护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以此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创建目标 
  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把我省基本建成金融安全区,即在全省总体上做到:全社会信用观念强,金融机构资产质量高,金融案件少,金融执法严,金融秩序好。 
  基础条件较好的市,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力争建成金融安全区;其他市,2000年先做好有关基础工作和准备工作,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力争各项金融安全指标有明显改进,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建成金融安全区。 
  各市应根据以上目标和进度安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市的创建目标及具体进度。 
  (三)创建模式与原则 
  创建金融安全区的模式是: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司法部门,以及新闻宣传等社会各方力量,关心和支持金融业的发展,与金融部门协作配合,共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创建金融安全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政府领导与各方参与的原则。各地的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下进行,推动有关各方积极参与,形成以金融机构为主体,以党政有关部门和司法部门为支撑,向全社会辐射的局面,构建一种金融部门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和谐、稳定的沟通、协调、合作机制,营造出社会各界重视、关心、支持金融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全省金融安全区建立在各市金融安全区的基础之上,创建金融安全区以市为中心展开,并主要以市为考核单位。省级主要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推动和宏观指导,各市具体负责金融安全区创建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各县(市)在市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创建工作。各级金融机构不仅要参加当地的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而且还要负责组织领导本系统做好创建金融安全机构的工作。 
  二是创建工作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相互促进的原则。各级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应将创建金融安全区与支持经济发展、严格内部管理、加强金融监管等日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加强和改进金融工作,达到创建金融安全区的目标,通过创建工作,促进各项金融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对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负总责。要从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关心金融工作,支持金融部门依法监管、依法自主经营,维护金融部门的合法权益,组织协调金融机构和各有关方面认真落实创建金融安全区的各项工作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司法部门、宣传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并做到上下一致,上级要及时指导、协调下级开展工作,下级要按照上级的要求,努力完成本地区、本单位创建金融安全区的各项工作任务。 
  人民银行负责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组织、督促、指导、协调、考核,积极推动创建工作深入进行,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就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和重大问题,提请协调小组研究协调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地区落实。作为金融监管部门,人民银行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监督和督促各级金融机构健全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降低和控制管理风险。在金融机构尽最大努力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基础上,对确实存在较大支付风险、可能危及金融稳定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要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救助,或根据有关规定,稳妥地实行市场退出。对于社会上发生的非法金融活动和非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金融机构是创建金融安全区的主体,是金融安全的直接利益关系人,要积极主动地参加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要自觉接受和配合人民银行的监管。要通过加强内部控制,完善贷款管理、资金管理、会计财务管理等各种制度,切实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要通过组织同业公会,加强行业自律,杜绝违法违规经营和恶性竞争。经营风险较大,特别是存在支付风险的金融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下,大力清收不良资产,优化资产结构,充实资本金,井多方组织和调剂资金,提高支付能力,防止发生挤提事件。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要依法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合同法》、《担保法》的规定认定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在审理与企业改制有关的案件时,要注意防止债务人通过各种手段逃废金融债务。要采取灵活多样和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提高金融案件的执结率。人民法院在执行金融机构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时,要注意执行的方式方法,注意维护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不得冻结、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查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 
  公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各类金融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尽力挽回金融机构的损失。要严厉打击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案件以及针对金融机构的盗窃、抢劫等犯罪案件以及金融机构内部的挪用、侵占犯罪案件;坚决打击逃汇和骗汇犯罪、假币犯罪、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犯罪和各种类型的非法金融活动。指导和监督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帮助提高金融机构保卫人员及其他业务人员的防盗、防抢、防骗的技能。在金融机构发生挤提等紧急情况下,要及时采取措施保护金融机构及有关人员的安全,防止出现打砸抢事件,对冲砸抢资金融机构和散布谣言引发挤提、冲砸金融机构等恶性事件及其他金融风险的肇事人员,要依法严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金融机构切实维护金融债权。实施改制的企业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重新注册登记时,如未提交当地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和颁发新的营业执照。对经当地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讨论认定确有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年检时要责令有关企业补办金融债权落实证明,否则不予通过年检。要支持和配合人民银行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企业注册登记的名称中不得出现“金融”、“银行”等有关字样,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存贷款、结算、融资、金融性投资等业务;对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在依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予以取缔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宣传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金融问题具有较强敏感性,加强对新闻单位宣传报道金融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新闻单位在宣传报道金融工作时,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握好金融宣传的舆论导向。要认真听取人民银行对于金融宣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防止不恰当、不准确的新闻宣传和过多的负面渲染对金融和社会稳定带来的不利影响。除有关金融服务质量方面的新闻报道外,其他有关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新闻稿件,特别是关于金融风险问题、金融机构正反典型事例和假币案件等的新闻稿件,在正式刊发前,原则上都要征得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同意。同时,要积极刊发人民银行提供的正面宣传金融的新闻稿件,为强化社会信用观念多做宣传。 
  三、组织与实施 
  (一)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创建工作的有效开展,省政府成立江苏省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协调小组,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俞兴德任协调小组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吴经起、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谢庆健任副组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委宣传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分管领导为协调小组成员。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小组,原则上应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任协调小组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行长(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人任副组长,人民银行分管副行长和市公安局、宣传部、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为协调小组成员。各级创建金融安全区协调小组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设立办公室,承办日常组织、协调、考核等工作。办公室成员由主要金融机构负责人和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建立联络员制度,由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联络员,以便日常工作联系。 
  各市政府要组织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金融安全区创建规划,经当地创建工作协调小组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制度建设 
  为了确保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的顺利实施,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 
  1.创建工作会议制度 
  协调小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协调小组全体成员参加,办公室成员列席。研究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报有关情况,协调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 
  协调小组办公室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小组办公室全体成员参加。对前一阶段的创建工作进行总结,研究创建工作中的一般问题,贯彻落实协调小组的指示,讨论提出下阶段工作任务。此会议可与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季度例会合并召开。 
  联络员会议:不定期召开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沟通有关情况,协调解决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经验交流会议: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交流创建工作经验和体会,研究、讨论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2.创建工作总结报告制度 
  在金融安全区创建过程中,各地创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上级创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各金融机构要结合日常工作向本级创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每年年初,各地、各金融机构要向相应的创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报告。 
  3.新闻宣传制度 
  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创建金融安全区的重要意义,普及金融基本知识,开展金融法制教育,增强社会各界金融风险意识,强化社会信用观念,营造创建金融安全区的良好社会氛围。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扩大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社会影响,宣传金融安全指标优先达标的金融机构和地区。 
  (二)考核评比 
  为了调动各地、各金融机构参与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积极性,建立创建工作考核评比制度,并实行相应的激励办法。 
  考核评比工作在各级创建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由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采取纵横结合的考核方式。各级创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辖区内各地区的金融安全达标和创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同时对本级金融机构进行考核评比。须由上级评定分值的,先由当地或本机构自测,报上级审定。 
  采取适当的激励措施。发挥积极的导向作用。激励措施由创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对于各项创建工作措施落实、效果显著的地区,予以通报表彰,并在批设新的金融机构和信贷支持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对于各项创建工作措施落实、效果显著的金融机构,予以通报表彰,并在审批设立新的分支机构和开办新的业务、再贷款和再贴现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视情免予机构年检。对于创建工作措施不落实、化解金融风险不力、金融“三乱”(乱集资、乱设金融机构、乱办金融业务)和企业逃废金融债务严重的地区,要予以通报批评,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曝光,并限制增设金融机构,在信贷支持上从严控制,并对恶意逃废债企业联合进行制裁;对于创建工作措施不落实、化解金融风险不力、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的金融机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制增设新的分支机构和扩大业务范围,或视情取消部分业务开办资格,同时加大现场检查频率,从严审批再贷款和再贴现。 
  考核评比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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