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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湖控股有限公司、浙江新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意见
新湖控股有限公司、浙江新湖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报送的《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收悉。经审核,我会对你们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告收购报告书全文无异议,请你们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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