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股东出资转让并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请报告》(嘉实字[2005]10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
公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公司股东出资转让事项,同意你公司对公司章程所作的修改。
转让后,你公司股东及出资比例为: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48%、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2.5%、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19.5%。
你公司及各股东应当及时办理出资转让的相关事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特此批复。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