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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转让并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股东出资转让并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请报告》(嘉实字[2005]10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公司股东出资转让事项,同意你公司对公司章程所作的修改。
  转让后,你公司股东及出资比例为: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48%、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2.5%、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19.5%。
  你公司及各股东应当及时办理出资转让的相关事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特此批复。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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