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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主体工程的质量监督,配套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采用统一集中管理、分项目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依法对南水北调主体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南水北调东线主体工程、中线干线工程委托项目和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项目,其质量监督工作由南水北调办委托有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南水北调办在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质量管理行为和有关质量监督实施机构质量监督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重要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设立的批准和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设立的核准;组织交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组织发布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信息。


    第七条 南水北调办在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所在省(直辖市)设立南水北调工程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
  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的主要任务为:贯彻执行国家和南水北调办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委托项目的质量监督,具体实施东线工程和中线干线工程委托项目、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设立项目站或组织巡回检查组并向南水北调办备案;定期向南水北调办汇总报送工程质量监督信息。
  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的具体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南水北调办委托相关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负责。


    第八条 南水北调办委托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承担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为:贯彻执行国家和南水北调办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受南水北调办委托具体实施丹江口大坝加高工程、中线干线工程中由项目法人直接管理和代建管理项目的质量监督;定期向南水北调办汇总报送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承办南水北调办委托的其他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从事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二)取得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工作的经历;
  (三)熟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四)通过南水北调办考核合格,获得证书。


    第十条 质量监督人员不得与其所从事质量监督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等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第十一条 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设立的项目站和组织的巡回抽查组及质量监督人员由南水北调办负责考核。
  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设立的项目站和组织的巡回抽查组及质量监督人员由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负责考核。

 

第三章 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开工前应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期为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止。


    第十三条 委托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组织实施质量监督的项目,由项目法人或其授权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到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办理监督手续,并由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报南水北调办备案;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组织实施质量监督的项目,由项目法人或受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到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并由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报南水北调办备案。
  项目法人或受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需填报《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项目建设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管理、监理、设计、施工、设备供应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相关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等资料;
  (四)必要的设计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和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
  (五)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
  工程实施中与质量监督相关的有关文件、纪要、变更通知、图纸等应随时或根据要求及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
  项目开工后签订的监理、设计、施工合同,一般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或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收到《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后10个工作日之内,经审核后,办理《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书》(格式见附件2)。


    第十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或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应结合工程项目实际,制订质量监督计划或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明确监督重点,并在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印送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收到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工程参建各方。


    第十六条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采用巡回抽查和派驻项目站现场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方式进行,建安工程量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派驻项目站。具体工作方式由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或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确定。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是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或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在重要项目工程设立并派驻项目建设现场进行质量监督的派出机构。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巡回抽查组是由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或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督巡回抽查时组成的工作组织。


    第十七条 南水北调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政策;
  (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三)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
  (四)其他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 南水北调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制订质量监督年度计划;
  (二)对工程项目划分进行确认;
  (三)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管理责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及进行质量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四)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抽查;
  (五)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六)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八)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九)其他规定内容。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质量监督工作的成果。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根据质量监督情况,客观反映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检查到的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项目站或巡回抽查组编写,其负责人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的有关工作信息应每季度汇总报告一次。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
  (二)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
  (三)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检测)情况;
  (四)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
  (五)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六)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有资格的人员的不良记录内容;
  (七)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检查情况;
  (八)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开展工作情况;
  (九)其他应当包含的内容。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权限如下:
  (一)对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责任主体的资质(资格)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发现越级承包、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或合同要求的,责成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限期改正;
  (二)质量监督人员持证进入施工现场执行质量监督。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检查,调阅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测成果、检查记录和监理日志、施工记录等相关资料;
  (三)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责成责任单位采取纠正措施;
  (四)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材料及半成品或构配件等,责成责任单位采取纠正措施;
  (五)报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调查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实体质量抽查的重要手段,由监督人员根据工程重要程度和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查;质量监督机构也可委托经南水北调办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监督检测。
  被检查、检测单位应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配合工作。

 

第四章 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二十二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实行“统收统支、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由南水北调办委托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统一收支。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及时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
  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办理监督手续时,应经质量监督机构同意确定质量监督费缴纳计划;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缴清全部的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二十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的使用,由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及各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向南水北调办报送年度质量监督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经南水北调办审核后,纳入南水北调办年度预算。具体支出使用由南水北调办根据工程建设实际和财政部批准的预算执行,相关事宜由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负责。


    第二十五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费应用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费开支,不得挪作它用。主要使用范围为:项目站和巡回抽查人员、交通等工作经费、质量监督检测、施工质量验收监督检查、质量监督培训和咨询、质量监督工作质量检查、验收协调等。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而擅自开工的,由南水北调办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对伪造质量数据、提供与事实不符结论或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由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监管中心及省(直辖市)质量监督站提请南水北调办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在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南水北调办给予表彰和奖励。质量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水北调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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