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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本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共32件,其中教育方面13件,科技方面3件,文化方面7件,卫生方面9件。在32件议案中有10件由我委直接办理,其他各件分别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教科文卫委员会于1997年10月7日召开第50次会议,对议案逐件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教育方面的议案
  1、秦仲达等32位代表建议修改义务教育法的议案(第499号)。义务教育法实施十多年来对推动教育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面临形势发展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义务教育法需要进一步完善。建议国务院抓紧对该法修改的调研、论证工作,尽早提出修改草案。
  2、党磊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素质教育法的议案(第84号)。推进基础教育由应试教育向提高全民族素质教育转轨,是我国基础教育改革的总目标。虽然现有法律对素质教育有所涉及,但如何搞好素质教育尚需在理论和实践中进一步探讨。本委员会建议,先就素质教育进行调查研究,待条件成熟时再考虑立法问题。
  3、赵师庆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教育投入法的议案(第403号)。关于教育投入,在已经出台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正在审议的高等教育法草案中都已做了规定,、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正在审议的高等教育法草案中都已做了规定,职业教育法和正在审议的高等教育法草案中都已做了规定,、职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正在审议的高等教育法草案中都已做了规定,职业教育法和正在审议的高等教育法草案中都已做了规定,和正在审议的高等教育法草案中都已做了规定,和正在审议的高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正在审议的高等教育法草案中都已做了规定,职业教育法和正在审议的高等教育法草案中都已做了规定,和正在审议的高等教育法草案中都已做了规定,草案中都已做了规定,本委员会认为关键的问题是落实。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认真落实有关保证教育投入的法律规定,抓紧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切实做到依法保障教育投入。
  4、吕冠国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成人教育法的议案(第231号)。成人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建议国家教委对成人教育立法的必要性作进一步的研究、论证。
  5、吕冠国等31位代表建议制定师范教育法的议案(第232号)。随着师范教育的发展,迫切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目前,国家教委已将制订师范教育条例列入1997年立法计划。本委员会建议,先出台师范教育条例,实施一段时间后,再考虑制定法律。
  6、胡平平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高中教育法规,完善教育法律体系的议案(第557号)。我国目前确实缺乏对高中阶段教育进行规范的法规,本委员会建议国家教委抓紧制定《普通高中管理规程》。
  7、姚峻等31位代表、李翊神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民办教育法的议案(第71号、439号)。为推动民办教育的发展,并对其进行应有的规范,本委员会现已牵头起草民办教育法,将在适当的时候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8、贺芳等32位代表、马大谋等32位代表、青长庚等36位代表、史玉清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语言文字法的议案(第35号、80号、234号、288号)。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议案,建议对语言文字工作进行立法。本委员会对此十分重视,并牵头起草了语言文字法草案,该法律草案已于1997年9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9、张明达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双语教育法的议案(第367号)。双语教育是我国民族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均有规定。、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均有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均有规定。本委员会在起草语言文字法时,也对双语教育问题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二、关于科技方面的议案
  1、吴咏诗等34位代表建议尽快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议案(第46号)。八届全国人大代表曾多次提出议案,要求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考虑到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的必要性,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本委员会牵头起草了该法律草案,现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吴咏诗等34位代表、周绍宣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科技投入法的议案(第47号、172号)。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我国科技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必须加大科技的投入,全国人大代表曾多次提出科技投入立法的议案。鉴于现阶段制定全国性科技投入法律困难较大,建议先在有条件的地方制定地方性法规。为推进科技投入问题的解决,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科技进步法进行执法检查时,把科技投入作为检查的一个重点,督促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通过完善政策、法规和采取必要措施,切实增加科技投入。本委员会也将继续进行有关的调研、论证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再考虑这项立法。

  三、关于文化方面的议案
  1、葛晓光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文化法的议案(第103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文化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但立法工作进展缓慢,与加快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为从制度上保障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繁荣发展,1996年,文化部将文化事业的基本法--文化法的酝酿、调研和起草工作列入了《文化事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1997年成立了文化法酝酿起草小组并开始工作。鉴于制定一部综合性的文化法难度较大,需要各文化行业法制建设经验的进一步积累,本委员会建议,现阶段先根据各文化行业的不同特点,制定单项法律和行政法规,待实施一段时间后,再研究制定文化法。
  2、林希才等32位代表、赵毅拯等32位代表、焦李成等32位代表、涂玲慧等32位代表要求制定文化市场管理法的议案(第27号、185号、296号、497号)。改革开放以来,文化市场发展迅猛,对满足不同层次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问题也比较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人大代表强烈要求把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为此,国务院、各地方陆续出台了一些规范文化市场的单项管理条例和地方性法规。本委员会认为,制定文化市场管理法很有必要,建议待单项法规实施一段时间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制定管理整个文化市场的法律。
  3、王立平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的议案(第174号)。我国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极为丰富,用法律加以保护十分必要。多年前,文化部就着手起草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最近又根据代表议案,提出了把制定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列入九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的建议。本委员会同意为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立法,并建议文化部抓紧立法的研究论证工作,争取将该立法项目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4、韦灵敦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古生物化石保护法的议案(第531号)。关于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在文物保护法中已有规定,但比较原则,缺乏具体的保护措施。随着近些年来古生物化石大量被发现,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原有的法律规定已不适应需要。目前,国家文物局正着手修改文物保护法的有关工作,将在起草的文物保护法修改草案中增加关于古生物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条款,以加强对古生物化石的保护。

  四、关于卫生方面的议案
  1、孙廷芳等32位代表、白世泽等32位代表建议修改药品管理法的议案(第6号、645号)。药品管理法颁布实施13年来,对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强化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中有些条款的规定已不适应需要,应予以修改。卫生部1995年开始组织修订药品管理法的有关工作,由于我国现行医药管理体制问题,法律修订草案稿的有关内容未与有关部门取得共识。本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尽快予以协调,抓紧做好药品管理法的修订工作,争取尽早将该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施文海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初级卫生保健法的议案(第485号)。搞好初级卫生保健是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关键,制定初级卫生保健法十分必要。卫生部已草拟初级卫生保健法草案。本委员会建议卫生部加快工作进度,尽早将法律草案报请国务院审议。
  3、叶如美等32位代表、吴历东等32位代表、吴味辛等33位代表建议尽快颁布医师法的议案(第498号、519号、646号)。1995年6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草案)》已作了初审。本委员会根据委员长会议精神,组织有关医学、法律等方面专家对法律草案进行了修改,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地方人大的意见,现已拟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草案)》修改稿,并于1997年10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4、高素芳等33位代表建议制定护士法的议案(第652号)。护理工作是医疗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护理工作,提高护理质量和护士素质,制定护士法很有必要。鉴于1994年卫生部就颁布了护士管理办法,现又起草了护士管理条例,将于近期报国务院审议。本委员会认为,先由国务院制定护士管理条例,经过一段实施后,再研究制定护士法。
  5、董秦军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医疗纠纷法的议案(第599号)。目前,医疗纠纷屡屡发生,现行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刑法的有关规定和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但民法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关于处理医疗纠纷的经济补偿数据,在规定上不相一致。为此,本委员会建议卫生部先修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加强对医疗纠纷立法的研究、论证工作。
  6、孙尚珍等31位代表建议修改母婴保健法的议案(第521号)。议案中所提出需修改的条款,涉及该法的执法主体、部门职责、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设立及行政管理等一系列问题。本委员会认为,这些问题比较重大、复杂,建议由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法律的实施情况,对修改意见认真组织研究和论证。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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