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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关于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华侨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3件。华侨委员会经过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于1997年8月24日举行会议,对这3件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翁维权等32名代表提出第187号议案、罗益锋等32名代表提出第685号议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有关华侨、归侨、侨眷身份的界定尽快作出法律解释。
  在近几年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上,代表们曾多次提出上述内容的议案,根据代表们提出的议案,本委员会从1992年起,多次进行调查研究,在现行法律和政策的基础上,起草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侨、归侨、侨眷身份问题的解释(草案)》,并多次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征求外交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公安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有关部门以及广东、福建、贵州、安徽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大侨委的意见,至1997年5月已修改出第十二稿,原计划于今年下半年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我委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意见的过程中有关部门提出:《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颁布后,华侨、归侨、侨眷的法律概念和适用范围已有了原则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也基本适用。对一些特殊情况和问题,如新移民问题等,也可适用《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本委员会认为,对此问题还需进一步协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未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侨、归侨、侨眷身份作出解释之前,可适用《国籍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苏明等32名代表提出第491号议案,建议尽快制定“侨属企业保护法”。自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来,每次大会都有代表提出这方面的议案。本委员会都进行了认真审议,并组织力量赴广东、福建、海南、广西、山东等省、自治区重点侨乡进行调查研究,今年一月份又在深圳市召开了侨属企业立法研讨会。本委员会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广大归侨、侨眷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利用海外亲友的资助和自筹资金兴办企业,为侨乡的乡镇企业注入了活力,对归侨、侨眷脱贫致富,发展侨乡的经济,解决归侨、侨眷及其子女的劳动就业等方面的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迄今国家还没有一部规范扶持侨属企业的法律,有的侨属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生存和发展遇到困难。为此,制定一部与《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相配套的法律,保护侨属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和扶持侨属企业的发展是极其必要的。在多次调查论证的基础上,今年五月份本委员会起草了《归侨侨眷企业保护法(讨论稿)》。七月份举行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目前,华侨委员会正在抓紧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商,对讨论稿进行修改,争取年底能拿出一个比较好的法律草案,在条件成熟时提请常委会审议。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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