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中锡(兰)关于废除一九三一年“中锡互换包裹协定”的换文
    
 
 
  (一)对 方 来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锡兰大使马子卿阁下: 
  我代表锡兰政府确认,由锡兰邮政总局和中国邮政总局分别于一九三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在科伦坡和一九三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南京签订的“锡兰和中国邮政互换包裹协定”和“锡兰和中国邮政互换包裹协定施行详细规则”无效。 
  如蒙同意,则本照会和您的复照即成为“锡兰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邮政包裹协定”的一项附件。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锡兰邮电部长 
切·库玛拉苏里亚 
(签字) 
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于科伦坡 
 
  (二)我 方 去 文 
  邮电部长切·库玛拉苏里亚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您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的来照,内容如下: 
  (内容见对方来文) 
  我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阁下上述来照的内容,并同意将阁下的来照和本复照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锡兰政府邮政包裹协定”的一项附件。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锡兰大使 
马 子 卿 
(签字) 
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于科伦坡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