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中等专业学校、各区县物价局、区县财政局: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劳动部教财(1991)66号《关于颁发〈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取学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经研究决定:
一、自1991学年度起,调整我市中等专业学校(不含中师,下同)新入学学生学费、杂费标准。由每生每学期学费20元,杂费20元,统一调整为每生每学期学费(含杂费)60元。
二、学生被取消学籍时,已交纳的学费一概不退。转学生,如已交学费,凭交款收据到新学校不再交本学期的学杂费。
三、对于少数家庭经济困难,享受全额助学金或困难补助的学生,可酌情减免学费。具体实施办法由学校制定。
四、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发放办法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收取的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办学经费不足,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学校主管部门不能因收取学费而减少拨付学校的经费、教育、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对学费收入加强监督与审计。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京各中等专业学校。
七、本规定由北京市高等教育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