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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考核办法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行业总公司,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办公厅、全国政协常委会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推动1996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鞭策后进,现将《1996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199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行业总公司、各直属事业单位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机构。
  二、考核内容
  (一)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的统一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积极探索出新思路、新办法,完善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制度,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进本部门、本地区的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
  (二)本部门、本地区1996年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发证率。
  (三)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要求,按时完成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汇总报表和软盘上报工作。
  (四)认真完成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的其它各项工作要求。
  三、考核办法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6年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结束后,依据本办法考核要求,结合各部门、各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完成情况,评选出先进单位,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各部门、各地区可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出本部门、本地区的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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