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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2月16 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23件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23件规章: 
  序号名称 
  1海南经济特区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2海南省彩票管理办法(修正) 
  3海南省国有企业经理厂长聘任制实施办法 
  4海南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修正) 
  5海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办法(修正) 
  6海南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7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制造、贩卖、私藏枪支、弹药以及收缴黑枪黑弹的通告 
  8海南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登记办法 
  9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0海南省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 
  11海南省企业稽查特派员管理规定 
  12海南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13海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1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决定 
  15海南省矿产资源开发分级管理暂行规定 
  16海南省省、市、县环境资源部门地质矿产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17海南省边防管理若干规定 
  18海南省动物及动物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19海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体制暂行规定 
  20海南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 
  21海南省橡胶树及其防护林损害鉴定、赔偿标准及天然橡胶产品质量检验的规定 
  22海南省电力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23海南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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