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城市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为进一步规范配套费减免行为,强化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保证重点工程建设资金需要,现就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此之前有关配套费减免的文件一律停止执行。
二、对于今后需要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市建设局审核后,报市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其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自行决定。
三、依据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第二批降低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标准的通知》(苏价费〔1998〕286号)规定,我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5元,由市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特此通知
二○○四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