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南京、武汉、成都、广州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第20号令)第
十四 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办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以下简称许可数量)跨地区转让的办理程序及其要求通知如下。
一、办理程序
(一)转让许可数量的经营者向商务部授权的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商务主管部门,下同)提交《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跨地区转让申请表》(详见附件1)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当地经营者的转让申请材料后,于每月1日-10日向商务部(对外贸易司)提交申请,并附经营者转让申请材料。相关电子数据(数据格式见附件2)须同时发送至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二)受让许可数量的经营者向商务部授权的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上报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经过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当地所辖经营者的受让证明材料后,于每月10日前将初审结果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并附经营者受让证明材料。
(三)商务部根据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正本)和相关经营者的转受让材料办理跨地区转让备案事宜,并于当月20日前以商务部部批件的形式将备案结果告相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四)部批件下达后,受让许可数量的经营者可在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申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的相关手续。
二、《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跨地区转让申请表》一式两联,第一联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第二联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留存。
三、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附件2规定的格式,将转让许可数量的相关电子数据同时发送至以下地址。
mgsfp7@mofcom.gov.cn;
cieccfp@ec.com.cn。
四、对于出现以下情况的,商务部不予办理跨地区转让备案事宜。
(一)转出许可数量的经营者名下相关类别实际剩余数量小于转出数量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转让申请材料及证明材料的;
(三)转让申请材料与相关电子数据内容不一致的;
(四)转让申请材料与受让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不一致的。
五、通过招标获得许可数量的跨地区转让按照《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商贸发〔2005〕502号)有关规定办理。
六、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尽快将本通知通告本地经营者,并遵照执行。
附件:
1.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跨地区转让申请表(略)
2.跨地区转让数据汇总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一月六日